2017年7月23日 星期日

再論開羅



(Ajin 開口)
這篇再論開羅,總覺得都還是在醬缸內找尋新解讀而已,絲毫超脫不出椰樹下先前的定論範圍:
1.      二戰後,有關台澎領土議題,白宮主人被國際法與國內法授權的法定角色是:在白宮主人大權下,維護台澎不被外力侵佔是白宮法定義務。
2.      目前白宮容許台澎行使自治管轄。
3.      至於台澎領土歸屬,那是個隨時依國際狀況而解讀,且待決的議題。
然而, Otto大大給個啟蒙很大的註解:(按讚)
先說結論,他說的歷史進程與經過都沒錯也是事實。不過既然遇到爭端就是要用法律解決,這是上法院人的常識。即便此文說的一切屬於事實,但最後法律條文怎麼規定才是重點,因為一切的爭端最終還是必須透過法律條文的涵攝才有辦法解決,這也是國際法存在的目的。

這通篇最大的問題不在於過去歷史進程如何?而是作者搞不清楚,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在法律意義上的差異性

台灣問題解決最終要適用的還是國際法,這是法律行為。

ROC蔣政權統治台灣是一個事實行為、開羅宣言前後發生的一些檔案經過也是事實行為,但這些事實行為即便是真的充其量只能用來證明曾經發生過這些事,但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就是說不可能會發生放著現有可以適用的法律效力不用,反倒回過頭去從歷史事實中找方案,這是喬事,不會是法律適用。

因此,放著法律條文舊金山和約不用,把列強間曾經的折衝妥協經過敘明,並不會讓開羅宣言的一紙新聞稿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充其量只能證明台灣在列強中曾經被出賣的事實。


再論《開羅宣言》(上):作為意向書的《開羅宣言》如何決定東亞秩序
黎蝸藤 20170720 07:00:00
《開羅宣言》可以視爲意向書,但並不能視爲正式的戰後處理條約,否則就難以解釋爲何有了開羅宣言後,還需要舊金山和約(1951)、中日和平條約(1952)以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978)等一系列的和約。(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19431125日攝於埃及首都開羅/ 維基百科)
1943121日,美、英、中三國領袖在開羅的幾天會議之後,宣佈了對日作戰的《開羅宣言》。這時,儘管戰爭形勢還不十分明朗,但戰後的領土分配,已經進入大國首領的視野。隨後,史達林也同意了開羅宣言(當時蘇聯和日本有《互不侵犯條約》,所以史達林不參加開羅會議)。於是,開羅宣言是「大國」在對日問題上的共識。
開羅宣言建立盟軍聯合戰線,在取得對法西斯的勝利中起到重大作用。但它的影響和爭議卻延續至今,皆因它和戰後東亞一系列領土問題相關。與歐洲不同,戰後東亞的領土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從北到南,有北方四島/南千島群島(日俄)、竹島/獨島(日韓)、蘇岩礁/離於島(中韓)、釣魚島/尖閣列島(中日)、西沙群島/黃沙群島(中越)、黃岩島(中菲)、南沙群島/長沙群島/卡拉延群島(中越菲馬汶等多國),後四個都和開羅宣言有關。此外,琉球和台灣的地位問題也直接和開羅宣言相關。在探討這些主權問題的時候,總繞不過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至今還在起作用的原因是東亞戰後複雜的歷史。1945年對德作戰勝利後,美英中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其中第八條,要求「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在8月通過玉音放送和伏降文書,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件。但是在之後幾年,東亞局勢劇變:
美蘇從盟國變為敵人、中國內戰國民黨敗退台灣形成兩個政權的分立、朝鮮戰爭爆發、北京與美國成為敵人。
這令二戰和約和領土安排偏離了原先設定的軌道。1951年,在無論中共和國民黨都不獲邀出席的舊金山和會中達成《舊金山和約》,在美國的精心措辭之下,東亞的領土問題寫得非常模糊。國民黨在和日本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中,進一步把模糊和複雜化。而北京一直不承認《舊金山和約》,於是到今天,開羅宣言還是北京對釣魚島、南海諸島甚至台灣主張主權的主要依據。
為此,有必要全面審視一下開羅宣言(及舊金山和約),檢視東亞領土主權的一些爭議。
開羅宣言首先面臨法律效力的質疑
開羅宣言本身是一份新聞公報而不是條約。正本原先沒有標題,僅有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的字眼,後來才被稱為開羅宣言。在正本中沒有美英中三國首腦或代表的簽名。根據《奧本海國際法》,沒有簽名的宣言並不能帶來法律效力。 註更多
在有三國元首簽名的波茨坦公告中,確認開羅宣言必須實施,伏降文書中也宣告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件。這為開羅宣言增添了法律效力,但仍然不能高估。
一般而言,有關戰後處理的問題是由正式條約所確定的。開羅宣言可以視爲意向書,但並不能視爲正式的戰後處理條約,否則就難以解釋爲何有了開羅宣言後,還需要舊金山和約(1951)、中日和平條約(1952)以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978)等一系列的和約。
開羅宣言的效力無法和上述條約相比。這體現在:
第一,開羅宣言產生的時間倉促(會議僅開了幾天),與經過6年詳細討論的舊金山和約,在細緻和嚴謹程度上無法相提並論;
第二,開羅宣言條文簡略,不具備可執行性;
第三,開羅宣言體現的是幾個大國的意志,而舊金山和約共有40多個盟國參與,體現的是盟國之間的廣泛共識;
第四,開羅宣言沒有簽名,波茨坦公告也僅是元首簽名而沒有國會的批准,而舊金山和約則得到各個參與國的簽名和批准,在正式程度上也不能同日而語,對各國的約束力也截然不同。而且,舊金山和約也(基本)達成了開羅宣言中所規定的事項。
開羅宣言的文本分析
但由於現在中國不承認舊金山和約,只認開羅宣言,我們仍然有必要進一步分析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只有英文版本,沒有三方官方都認可的中文譯本。常見中華民國的中文譯本中關於領土問題部分如下: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在領土方面,宣言表達了兩層意思。首先,三國不謀求「拓展領土」,意味著他們不會在戰後霸占不屬於自己的領土。其次,日本目前的領土分為四類,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第一是「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這些領土會從日本手上「剝奪」出來。
第二是「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這些領土「歸還中華民國」。這裡要注意,在列舉的時候,英文用了such as的方式,這意味著不完全列舉,但在此三地之外的地方,需要有充足的根據證明是日本竊取中國的領土方可。
第三是「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需要把「日本驅逐出境」。
第四是朝鮮,各國承諾朝鮮獨立。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進一步規定:「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故日本除了四大島之外的領土都需要由三國(加蘇聯)決定是否屬於日本。
於是,東亞的領土爭議釣魚島、西沙、黃岩島、南沙、琉球和台灣,依據歷史和法理源流,判別它們屬於哪一個類別非常重要。
南海諸島
從易到難,我們先分析西沙、黃岩島和南沙。這些島嶼經常被統稱為南海諸島,但其歷史源流非常不同。
西沙在18~19世紀中期被越南統治。這種統治有主權意向(越南聲稱黃沙是其領土)、有效統治(政府派軍測量繪圖、種植樹木、豎立標誌、巡邏和反海盜)、國際承認(當時西方報刊、書籍等)、甚至相關國家(清國)承認勢力範圍(劃定反海盜巡邏區域);但在越南被法國侵略之後,失去了對西沙的控制。
中國在1909年主張了對西沙的主權,其後有一系列的措施鞏固了主權(建立行政隸屬關係、登島考察、招商、批出開礦權),並得到國際承認。1931年,法國代表越南正式向中國提出主權爭議。1938年,法國占領了西沙。
黃岩島歷史上和中國關係疏遠而和菲律賓關係密切。西屬菲律賓在18末到19世紀末對黃岩島有實質性的統治(勘探、繪圖、救助),但在美菲戰爭後割讓菲律賓的過程中在紙面上被「丟失」了,惟美菲政府還繼續實際管轄該島(救助、仲裁)。中國在1935年「第一次地圖開疆」中把黃岩島納入領土範圍,但此舉既沒有實際的統治行動,也不為相關當事國(美國)所知。
20世紀30年代之前都沒有國家明確主張對(整個)南沙群島的主權。中國漁民在19世紀中葉後在南沙群島最活躍;1910~20年代,日本有公司在南沙太平島(當時還沒有這個名稱)等島嶼上開發磷礦。1930年,法國在南沙宣誓主權,引來英國對南沙的主權爭議。1933年,法國進一步宣佈自己在南沙擁有小島的方位,引來日本和中國的抗議。因此在二戰之前,南沙群島早已存在爭議了。
因此南海諸島在戰前都不是無爭議的中國領土。開羅會議中根本沒有討論到南海諸島,在宣言中也自然沒有提及它們。在戰爭末期和戰後初期美國為領土安排而準備材料中,把它們視為第一類「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為之準備了幾套方案,劃歸中國只是其中一個選項。故此,南海諸島並不是在開羅宣言中規定應該「歸還」中國的島嶼。也就意味著從「立法原意」的角度,中國通過開羅宣言取得南海諸島的理據非常薄弱。
戰後,由於變故甚多,相對不重要的南海諸島問題無法詳細討論。所以從舊金山和約的第一版草案開始,它們就被規定為日本需要放棄的領土,而沒有確定屬於誰。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六款中規定:「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當中的意思很明顯:當時已有南沙和西沙領土之爭,和會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只能由相關國家日後自行解決。這條規定和開羅宣言的精神並沒有抵觸。
中國用開羅宣言中「日本竊取中國的領土需要歸還中國」來論證南海諸島都歸中國。但這種理論需要確認這些島嶼原先就屬於中國。儘管如前所述,這些領土都存在主權爭議,但中國邏輯則認為,因為中國認為它們是中國領土,而日本在二戰占領了這些島嶼,就算是「竊取中國的領土」。
其實,日本在戰爭結束前認為南沙(日本稱新南群島)應屬日本,故在戰時併入日本,歸日屬台灣管治,於是中國認為收回台灣就應該一併收回南沙。這種因戰爭改變現狀而產生的行政關係,自然不能認為是戰後領土歸屬判定的依據。而日本在二戰中的地圖,更傾向把黃岩島劃入菲律賓範圍內。至於西沙,在19451月之前還處於「法日共管」的狀態,日本也沒有宣佈兼併西沙,故更不能視為「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
中華民國另外的依據是,1952年與日本簽訂《中日和平條約》之際,要求日本採用如下文字: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按中國邏輯,這麽寫意味著日本承認南海諸島歸中國,但日本否認了這個説法。
1952523日,日本給法國的外交照會中寫道:
I concur with your understanding that Article 2 of the Peace Trea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on April 28, 1952, should not be construed as having any special significance or meaning other than that implied by Article 2, paragraph (f), of th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意味著日本並不認爲條約中的措辭意味著南海諸島屬於中國。
終上所述,南海諸島的領土歸屬問題,既沒有在開羅宣言中提及,在舊金山和約中也沒有作出安排。其國際法的地位沒法從這些宣言和條約中得到答案。
琉球
琉球是另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中國關注這個問題更多地因為釣魚島的原因。要釐清釣魚島爭議,首先要考察琉球的地位。
琉球在14世紀末成為明朝的「藩屬國」,但僅限於禮節上。17世紀初,日本薩摩蕃控制了琉球。琉球從此「兩屬」。但在國際關係上,琉球仍然是一個獨立國家。19世紀,琉球和英、美、法國等簽訂通商協議,有獨立的國際外交地位。
1870年代,日本通過兩次「琉球處分」,兼併了琉球。日本兼併琉球是一種侵略行為,但在當時叢林法則的國際社會,這是一種「合法」取得領土的方式。日本對琉球的主權被當時國際社會廣泛承認。因此,琉球不在日本「1914年之後」占領的太平洋島嶼之列。
在開羅會議之前,中國有人提出琉球應該「歸中」,這主要是受在「國恥」氛圍下,傳媒、學者和一些官員把藩屬國等同屬地的錯誤認識的影響(比如把朝鮮也看作中國失土),一些在大陸的「台灣志士」對此尤為熱衷。 外長宋子文在1942113日提出「中國應該收回東北四省、臺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但同時反對意見也很多。於是蔣介石在開羅會議上並沒有主動提出琉球問題。
美國在開羅會議之前提出三種可能性,歸中國、設立國際機構共管、與日本保留。開羅會議中,羅斯福詢問蔣介石,是否願意取得琉球。蔣介石回應最好是先中美共管然後由國際機構託管。但雙方沒有進一步討論確定安排。於是在開羅宣言中琉球的地位未定。可是,開羅會議後,美國準備的材料中,已經沒有歸中國這一選項了。
隨著美國獨力攻占琉球,其他國家在琉球問題上的發言權已經很小了。日本投降後,美國一方面在(SCAPIN 677)號訓令中,規定了琉球不在本訓令的日本疆界之內,但同時又在訓令中表明,訓令不是對日本領土的最後決定。而在內部文件(SWNCC 59/1)中又認為琉球屬於波茨坦公告裡面規定的「應該被日本保留的小島嶼」。
在和約草案的第一、二版中,日本都可以保留琉球。出於戰略利益的考慮,美國在和約草案第三版(194818日)中規定琉球不屬日本的領土範圍,而是「待定」。但與此同時,中國在戰後在國內仍然有支持取得整個琉球或者其中一部分的意見,但這種始終不是主流,也沒有被提到外交層次。
 在舊金山和約中第三條規定
日本對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把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置於信託制度之下,而以美國作為唯一管理方的任何提議,都將表示同意。在此提案獲得提出和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領土、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擁有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及司法之權力。
美國對琉球群島的地位的條文擬定極為精心,確保美國能靈活處理。琉球不屬於第二條日本需要放棄的領土之列。美國代表杜勒斯在和會上解釋「日本對琉球群島擁有剩餘主權」,美國保留把琉球交付於聯合國託管體系之下的權力(但美國仍然是唯一管理方),但不保證一定會這麼做。如果不這麼做,美國仍然擁有在琉球的「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及司法之權力」。
開羅宣言中的英國同意這種處理。中國的情形較為複雜,中共主張琉球應該無條件交還日本,而國民黨則支持美國的處理(台日和談的時候,台灣代表表示「我方對此問題之立場一如前所提及者,即該地區為美國與日本國之間之問題,中國政府不擬表示意見」。)
這個條文已經確定了琉球的地位有三種可能:維持美國實際統治的現狀、歸還日本、以及聯合國託管(走向獨立)。而在簽訂條約之後,琉球問題基本就已經變為「美日之間的問題「。日本一直積極尋求返還琉球。60年代,琉球掀起排美歸日運動,最後,美國在1972年把琉球(沖繩)歸還日本。這個處理,符合開羅宣言的原則。(下篇待續)


再論《開羅宣言》(下):台灣的地位無法單憑《開羅宣言》決定
黎蝸藤 20170721 00:00:00




1949112日,蔣介石曾於南京發給陳誠的手令,提及「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意即暫時性代表同盟國接管台灣,只有治權而沒有主權)(國史館蔣中正總統檔案/維基百科)
釣魚島
釣魚島既和琉球有關,也和台灣有關。如果認為它是琉球的一部分,根據以上分析,歸日則無可置疑。如果認為它是台灣的一部分,那麼歸中就更有理據。
基隆、台灣東北三島、釣魚島和其他的幾個琉球島嶼在歷史上是中國和琉球之間航線的路標。其最早發現人是誰不得而知,但現存最早記錄的是中國明朝的針路指南《順風相送》。古代釣魚島的歸屬並不明確。 明朝沒有直接的證據說明中國把釣魚島視為領土,反而有公文稱福建之外就不屬中國管轄。清朝兼併台灣之後,才有記載把從中國到琉球的水程中,過了釣魚島的「黑水溝」稱為「中外之界」,但這種認識仍然非常模糊(比如有琉球冊封使認為這條中外之界只是「相傳」的)。
在日本吞併琉球之前,釣魚島和琉球關係並不密切,同樣限於作為航標。但釣魚島和台灣的關係也同樣不密切。比如晚至1870~80年代,清國在台灣開山撫番,徹底統治了台東之後,出版的台灣地圖中仍然沒有釣魚島。整個台灣清屬時期,對釣魚島的記載只限於反復引用1723年黃叔璥《臺海使槎錄》中的 「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的一段話,而這個釣魚台,很可能只是台東的三仙台,而不是現在的釣魚島。
中國對釣魚島的不關注,還體現在1889年遊歷使傅雲龍在出使日本之後寫成的官方著作「御覽」《遊歷日本圖經》(當時最詳細的介紹日本的著作)中,把尖閣列島列為日本的領土上。這固然可能是他搞不清楚釣魚島和尖閣列島的關係,但清朝從協助寫書并極力推薦此書的駐日大使到評價書籍為「詳確」的總理衙門都無人指出這個問題,足以說明問題。
日本關注釣魚島是在1880~90年代開始的。先是有日本人計劃開發島上羽毛和鳥糞資源, 日本政府於是在1885年登島調查,研究主張釣魚島主權有無依據,最後但擔心中國的反應而擱置。接下來10年,琉球漁民在釣魚島附近開發漁場,活動漸多。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戰爭取得優勢的時候,把釣魚島兼併。因此,釣魚島不是通過《馬關條約》取得的。中國後來認為日本明知釣魚島屬於中國,所以才拖延到甲午戰爭。但這個說法沒有充分的證據。而且日本對主張領土的一向較審慎(比如在計劃主張南沙群島的過程),對釣魚島並不特別過分。日本兼併釣魚島之後,就一直劃歸沖繩管轄,正式成為沖繩的一部分。
在開羅會議中,沒有討論釣魚島。這不難理解,一來釣魚島極小;二來,中國在甲午戰爭之後,從政府到民間,幾乎沒有人關心過釣魚島問題。所以釣魚島是否能歸在第二類的「台灣」當中,很依賴當時和戰後初期,中國、美國乃至國際社會對台灣這個地理範圍的認識。但是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極為不利。
1947319日,美國擬定和約的第一份草案中,規定的台灣和附近島嶼沒有包括釣魚島(但包括東北三島等)。而日本的領土限於189411日之前的領土,這也不包括釣魚島。故此理論上說,釣魚島似乎被遺忘了(我認為是當時不知道釣魚島是1895年才被日本兼併之故,而被認為包括在琉球群島之內)。
但在194785日的第二份草案中,對台灣和日本的領土範圍,除了沿用島嶼列舉的方式,還加上了更加準確的由經緯度坐標點連接而成的區域界線。釣魚島在日本的界線之內而非台灣界線。195084日,美琉政府頒發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島在琉球地界之內。1952年,美國參議院為確認舊金山條約而製作的地圖中,釣魚島也在琉球範圍內。之後,琉球政府公佈的地界都把釣魚島歸在八重山縣。這些做法都沒有受抗議。
中國在戰前有關琉球的著作都把尖閣列島視為琉球的一部分,有關台灣的書籍無一提及釣魚島。而中華民國在1945年接收台灣的時候沒有主張尖閣列島的主權。在1947~48年,準備對日和約的時候,清楚知道「尖閣列島」屬於「國際社會討論的那個琉球」,甚至還有提議需要研究尖閣列島、八重山群島和宮古列島是否可以劃歸中國。
但中國最終沒有提出這樣的建議。無獨有偶,中共在討論領土問題時,也清楚知道琉球包括尖閣列島,甚至也提議需要研究尖閣列島是否應該劃入台灣,可是同樣也沒有向國際社會提出這個請求。
這些事實,意味著在當時國際社會一致把釣魚島視為琉球的一部分。這種觀念的形成當然有值得理解的客觀原因:日本一直把釣魚島歸入琉球。在長達50多年的時間中,也沒有人理會尖閣列島和釣魚島之間的關係。中華民國接管台灣的時候,依據日本留下的資料,自然也不會把釣魚島視為台灣的一部分(事實上,台灣關注和認識到釣魚島和尖閣列島的關係,再論證釣魚島和中國及台灣的關係,是在60年代後期釣魚島附近發現石油之後的事)。
但這也表明,在開羅宣言中所提及需要歸還給中國的台灣,並不包括釣魚島。這令中國要從開羅宣言中推導出釣魚島屬於中國,極為困難。中國現在固然有一定爭取釣魚島的依據,但在法理上相對不利。
台灣
台灣的地位問題是這些問題中最複雜、最具爭議性、又最敏感的一個。這裡只能就其和開羅宣言的關係做純粹的法理分析。
台灣「自古不通中國 註更多」,也無成熟的政權。17世紀開始,西班牙人、荷蘭人和漢人相繼在台灣建立統治台灣島的一部分的政權,直到1683年台灣被清國兼併,但當時清國的管治地區仍限於西岸。1874年,清國推出開山撫番政策,才真正管治了整個台灣島。1895年,清國通過馬關條約把台灣和澎湖列島(簡稱台灣)割讓給日本。
辛亥革命之後建立的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被視為清國繼承者。中國人把割讓台灣被視為「國恥」。在戰後日本領土安排問題上,中國對東北地區和台灣都志在必得。在開羅宣言中,中國堅持用列舉的方式把台灣和澎湖列島都放在需要歸還中國的「被竊占」的領土之列。
因此,開羅宣言很明確地認為台灣應該歸還中華民國。波茨坦公告中再次明確開羅宣言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伏降文書中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件。台灣需要「歸還」中華民國,已經形成一個清晰和強烈的政治意向和大國之間的共識。
美國在戰時和戰後為領土安排準備的文件中,都把台灣列為需要歸還中國的土地(1943T-3251944CAC-1521946SWNCC 59/1),戰後初期直到194912月的歷版和約草稿中,台灣都被規定「割讓給中國(cede to China)」或「歸還中國(restore to China)」 只是在194911月之後,才被傳閱人在文件上加上異議。(參見Kimie Hara, Could War Frontiers in the Asia-Pacific, Routledge, 2007, p56-66.
台灣和南海諸島的地位是不一樣的
第一、台灣在國際法上只牽涉到中日之間的關係,沒有第三方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因此,雖然開羅宣言是「大國政治」的產物,但其他國家的不參與,並不影響其政治上的正當性。與此相反,南海諸島並非純粹中日之間的問題,所以如果開羅宣言撇開其他國家而片面安排,則不符合國際正義。
第二、由於存在廣泛共識,所以中國能在戰後立即無爭議地、光明正大地「接收」台灣。 儘管有人認為中國接收台灣僅是「臨時的軍事占領」( 更多),但中華民國在194510月就宣佈台灣恢復為中國一省,建立各級統治。與中國在越南北部受降相比,這顯然並非臨時軍事占領的行為。國際社會對中國接收台灣當時沒有異議。相反,中華民國所謂「接收」南海諸島,卻是低調甚至故意保密的。
1949年,國民黨敗走台灣,卻又能在台保留了「中華民國」這個政治實體。一開始美國並不排斥與共產中國建立友好關係。195015日,總統杜魯門重申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並聲明「遵照上述宣言,福爾摩沙移交給蔣介石委員長。在過去四年內,美國與其他同盟國均接受中國在該島行使權力。」
其實,在總統和國務卿準備的宣言版本中,還有一句「美國沒有意願把福爾摩沙從中國中分離」(the United States had no desire to obtain special rights or privileges or to establish military bases on Formosa at this time or to detach Formosa from China),直到最後一刻,因軍方提出異議,認為可能會影響軍方以後的行動,國務卿才不情願地從宣言中拿掉
隨後,國務卿艾奇遜在記者招待會中說:「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占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
直到韓戰爆發(19506月),美國大幅改變了原先的「不干預政策」,轉而捍衛台灣防止共產主義擴散。 杜魯門在627日發表新的聲明,「台灣之未來地位,應待太平洋區域之安全回復後與日本成立和約時,再予以討論,或由聯合國予以考慮」。這時才出現「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
隨後在19508月版本的草案中,台灣歸還中國的字眼被刪除,改為日本同意台灣(和南庫頁島與千島群島)的將來地位由美英蘇中四國安排。這樣做的最主要原因是,如果在條約中寫明台灣歸還中國,美國協防台灣就會遇到國際法上的問題。但這個修改遭到蘇聯和北京的猛烈反對,印度也認為台灣必須歸還中國。
於是在19513月的版本中,杜勒斯修改為日本放棄台灣。可是盟國英國在4月份自己的版本中,仍然堅持台灣必須割讓給中國。最後經過激烈的討論,杜勒斯才說服英國接收美國的寫法。這樣,台灣最後才被列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
日本和中華民國隨後簽訂中日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西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台灣是中日兩國之間的事,日本向中華民國宣佈放棄台灣,儘管還不能等同於在條約上把台灣歸還中國,但比起在此並列的南海諸島,其歸還的法律理據更加強烈。有人認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已經放棄台灣,無權再放棄一次。但這忽略了中日和平條約的簽訂日期,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在法律上日本仍然有權放棄台灣。
從這個歷史進程來看,台灣根據開羅宣言必須歸還中國,在戰時和戰後的一段時間,確實被國際社會視為一個必須遵守的原則。開羅宣言並不被視為「無足輕重的意向」,而且中華民國在19461949年在台灣的統治,正是對這個原則的實踐。它最後沒有被舊金山條約確認,只是一種策略性的考慮。準確地說,舊金山條約並沒有違反開羅宣言,只是沒有「徹底落實開羅宣言」
中華民國也實然統治台灣,也得到國際的承認,比如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規定:「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是指臺灣及澎湖諸島」。這裡的領土(territory不能簡單地等同「擁有主權的土地」,但卻清晰地表達了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實際控制。即便沒有正式的條約,根據「時效」的原則,中華民國擁有台灣在國際法上也很大機會成立。
北京不承認舊金山條約和中日和平條約,只承認開羅宣言,站在北京的角度是言之成理的(因為兩個協議都和北京無關)1970年代,北京先是取代了國民黨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的合法席位,繼而和日本建交和簽訂和約,從而取代中華民國,成為包括日本在內,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的中國政府。
1972年,中日發佈《中日聯合聲明》,裡面規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聲明中雖然沒有用「承認(recognize)」的字眼,但用了理解(understand)和尊重(respect)字眼,比中美《上海公布》中的認知(acknowledge)(中國翻譯成「承認」,這是文字上的遊戲),其含義更為正面。而且,日本強調了「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更能推導出日本承認,根據開羅宣言,台灣需要(或已經)交還中國。
現在,北京和台北都聲稱自己代表整個中國。因此,從國際法來說,台灣屬於中國(不管是哪個政權),儘管確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但根據開羅宣言和其他條文及相關國際法,仍有很強的法理根據。
當然,台灣的地位問題,並不是一個純粹的在以上國際法框架之內的問題。它還牽涉到「公民自決」這個原則是否在台灣適用的問題。國際法一方面承認公民自決的權利,但同時又保障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這兩個本質上互相矛盾的訴求,肯定不能普遍性地認為那種情況更加應該優先,而是需要根據個案而決定。
釣魚島、南海諸島、琉球、與台灣,前面兩者基本沒有原居民,不存在自決的問題。但琉球和台灣,卻有原居民,他們是否能自決,是另一個層次的爭議。在這個問題上,「現狀」是一個很關鍵的考慮因素。從這個角度,琉球雖然也有要求獨立的呼聲,但其依據肯定沒有台灣強。
※作者為旅美學者


8 則留言:

  1. 以下台派大概可以跳過,接觸台灣法理地位不久的人可以看一看,因為容易混淆

    這篇有關台灣的內容其實是屬於PRC的統戰戰術,是在統派學者替中國和中共尋找中國擁有台灣法理基礎的意圖下,所形成的精巧扭曲的統戰文,想借這種論調達到中國“差不多”擁有台灣主權的結論,這是再次拿開羅新聞公報說事的統戰文,根本詐騙集團圍事.

    日本在日中和約中重申業已放棄台灣是代表日中戰爭結束,而且日本不將台灣交給中國,並且中華民國同意日本這麼做.

    而日本與PRC的日中聯合聲明,當時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引用波茨坦宣言也無關於台灣地位的法律作用,至日中友好和約簽訂,日本與PRC戰爭關係結束,PRC放棄戰爭賠償,就算中國單方依據該和約條款毀約,重回敵對關係,要求重談條約與賠償,日本也無法將已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的台灣再割讓與中國.

    PRC只承認開羅宣言,以及承不承認舊金山和約或日中和約都無關於台灣地位,因為PRC無法在當時讓日本於此兩約中將台灣割讓予中國或PRC,則日本放棄台灣已成事實後,日本或中國皆無於法理上置喙餘地,頂多PRC與日本回到二戰遺留的戰爭狀態,這是日中友好條約的伏筆.同樣日本也能依條約內容單方中止此日中友好和約,則其中引述確認的日中聯合聲明就也只是新聞稿,那聲明中關於波茨坦宣言第八條也就可以只是說說,日本只是為了建交迎合中國使用了無實際最終決定關係的文字

    拿著日本當時不實現於舊金山和約中的開羅新聞公報(中有關台灣回歸中國事項)說嘴改變不了幾個巨頭聚在一起討論別人的領土歸屬是無法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事實,更何況日本提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引用的是“開羅宣言”,而不是一張無人簽字並且叫作開羅“新聞公報”的新聞紙,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一個記載美英中三國領導人的討論內容並且叫作“開羅宣言”的文件,波茨坦宣言其實是引用一個不存在的宣言與文件

    時效原則不適用於二戰結束時早就居住數百萬人口的台灣,台灣可不是無人島,並且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其實實際上於1949後),軍事佔領台灣的是中國蔣介石軍閥,也不是國際法律上的中華民國(軍隊).

    舊金山和約生效前,中華民國軍事佔領政府於日屬台灣統治時期擅自片面將台灣作為中國一省統治,並屠殺台灣人,早就是違反海牙與日內瓦公約的戰犯罪行,軍事佔領別國領土無法變更主權,更無法拿來當作中華民國已接收台灣主權的法律依據

    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並沒有因為國際法同時也有保障主權國家領土完整的條文,而會產生適不適用於台灣的問題,這是因為現今台灣主權跟本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人民自決是從無法理國家狀態下建國,也非從任何國家脫離獨立,也就是法律上台灣建國根本沒有需要中國同意的問題

    很明顯的,通篇文章不過是在開羅宣言被抓到根本不叫“開羅宣言”而是叫作(開羅)“新聞公報”的一張紙後,統派再包裝試圖圓謊稱依據“開羅宣言架構”所以舊金山和約不重要又不被中國承認,然後跳針成台灣主權歸屬中國有強烈法理依據的結論,還裝好心說但是台灣人有公民自決權只是得要顧及維護(中國)主權國家領土完整的屁話,這是需要有相當中國種族主義思想才能寫出的文章.

    最後,有很多人說台灣能不能建國不是靠什麼法理,而是靠拳頭,這也有道理,但是各位看到中國人與統派學者費盡心機在各種宣傳下要在法律上扭曲台灣法理不屬於中國的地位,就應該能瞭解國際法架構也是一種很重要的拳頭,台灣人不能不在現今對台灣建國有幫助的國際法律體系上爭取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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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有開羅會談,沒有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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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讓國際法專業打臉綠蛙,不然還以為台灣做條約研究的只剩下黃聖峰?瞧瞧啥才是中華兒女研究國際法的精神!難道還容的下分裂國家的綠衛兵搞台獨課綱嗎?

      觀點投書:從外交部《開羅宣言》撤帖之爭議 看「台灣主權未定」論
      http://www.storm.mg/article/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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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際法的先佔原則已經說了,佔久就是戰勝國的一部分,馬關條約也都廢了,難道民進黨還敢搞主權未定論的把戲嗎?難道中華民國在台灣就不是中國嗎?


      觀點投書: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原因及法理依據
      http://www.storm.mg/article/4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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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還要復興? 當然要復興, 因為是打嘴砲咩!所以中華永遠是等著復興的。

      那這叫啥?永遠需要復興是曰「萬劫不復」!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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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每隔一段時間,開羅宣言就會被拿出吵一下是不是條約,原來台大政研所現在是用這些鬼東西來訓練研究生論文的,幾年前玩過被打臉還不夠?通篇鬼扯,難怪台大排名國際會直直落。國際法先占要無主地,1945蔣介石來的時候台灣是無主地?台灣島上有的是人。馬關條約廢除就會得出台灣自動回歸中國?這法學邏輯到底是哪位教授教出來的?更何況中日合約已廢除。而且ROC國籍是被視為,什麼叫被視為?就是"不是"才叫被視為。這種基本款先搞清楚才來講法理,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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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區別的實益就在於訴訟時用來判斷法律關係的基礎,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本案判斷的依據,事實行為是用來佐證事實發生的經過,套用到台灣主權歸屬案例上,只有舊金山和約才是本案的關鍵判斷法律依據。

    而就蔣家占台行為本身,蔣家占台若有授權依據(因有法律效果),其實也是法律行為的一種,但效力範圍只限定在蔣家占台的法律效力上,不牽涉到台灣主權歸屬。因為若回到主權歸屬探討,蔣家占台這個法律行為(假設有授權),因為不具有使台灣主權產生法律效力的效果,就主權歸屬本案而言,還是只會具有事實行為的效力。(只能證明發生過這件事)

    但開羅宣言是新聞紙沒有法律效力,就只是事實行為的一種,這就比較單純。

    波茲坦公告更有趣,雙方當事國不得就第三方主權作主張之變動,這是國際法常識,因此這個公告對日本本身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問題回到台灣主權歸屬問題的法律上來看,在日本未移轉主權前,具有主權變動效力的法律文件就是條約或是具有條約性質的協定,檢視所有的文件,牽涉到台灣主權歸屬變動並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舊金山和約,因此舊金合約的簽訂就本案來講是法律行為,其他發生過的事件因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法律意義上就只是事實行為。這是就台灣主權歸屬的法律本案而言。

    總而言之,要改變台灣主權歸屬就是需要創造出出一個法律行為(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類意志上行為,必須透過意思表示使之產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效果)出來,任何本身不具有改變主權歸屬法律效果的行為,或是迂迴前進的子行為,對本案主權歸屬而言,就只具有事實行為效力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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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句最實在的話,若法律意義上中方可以討的到便宜,不可能會讓這個問題拖延幾十年還解決不了,在中美建交時早就完成。相同的道理,武統台灣也是,真的打的下來,會放任台灣將近70年。就是文攻武嚇都不行,才須要騙吃拐幹!

      這麼簡單道裡,不需要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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