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oonting.blogspot.ca/2015/12/blog-post_29.html?showComment=1451375878133#c6326972732323021572
愛山者見山,愛水者見水:《民報》的天然誤解
居然有這種事?
我認為並未正確理解我發言的脈絡,斷章取義了。
假使要平衡,最嘩眾取寵的便宜是「台獨與統一,最大阻力是美國為主的國際社會」。
台灣地位問題發生於1945年,是二次大戰戰後和約未解決的問題。台灣地位問題必須要回去「舊金山和約體制」(而不是在1949年的「國共內戰」架構中),才能正確理解,才能有效解決。
1951年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澎」,在此之下:
1.
台灣不會成為「無主地」或「遺棄地」,因為在1945年時已經有盟軍依據戰時國際法的「佔領權」進入台澎,盟國並已經建立佔領當局。這就是「蔣介石元帥當局」(會場中我可能口誤為中華民國,實際上1949前後的中華民國有斷裂,嚴格說不能視為「同一體」)。也當然不是屬於1949年後的「中華民國」。
2.
因為日本已經聲明「放棄」,因此台澎不會成為日本屬地。除非有重大事件,否則「日屬論」在法律上並無實現可能。在和約限制下,日本僅存「完成放棄手續」的和約義務。同樣的,基於〈大西洋憲章〉,其餘同盟國也不應享有台澎的主權。
3.
台澎地位既然未曾有決定,理論上只是「前一狀態」的持續,而前一狀態是軍事佔領狀態。
4.
但軍事佔領狀態,在邁向政治與經濟重建的過程中也會逐漸改變型態。
5.
1945年戰時國際法的佔領權力,於1952年轉換為舊金山和約體制(由防禦條約與日華和約出面擔綱),再於1979年美國以和約的「主要佔領國」身份,制定與轉換為〈台灣關係法〉,並以此為監督法律,監管台灣的民政統治並開啟台灣的自治。自稱的「中華民國政府」(ROC),1979年被還原為蔣經國口中的「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或在TRA中,「台灣治理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
6.
台灣的自治從1979年開始啟動到1996年完成(應該是到2008-2009年)。從此,沒有一個外部權威被授權可合法主導台灣的內部統治(影響力不算)。這就是薄瑞光在2008年5月所說的「自治領模式」背後的道理。
7.
台灣地位仍未決定,不是一個政治上的state,卻是一個人民上的nation或一個領域上的country。
會場中,許多人提及要發動「人民自決權」來建國。聯合國的各項「脫殖民」宣言,只是政治宣言,不是法律權利。因此,並無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權」,但有此政治宣示效果。
會場提到東帝汶的案例。假使東帝汶對台灣有意義,那就必然要
1.
舊金山和約體制國同意:授權台灣當局可以主辦改變地位的公投。
2.
舊金山和約體制國提供:「Yes or No」或者AB等方案,提供台灣住民選擇。
3.
等在國際監督下舉辦公投、完成公投,再將此決定送回國際社會(舊金山和約體制國)批准。
4.
台灣在國際監督下進入:組織臨時政府、制憲、過渡政府等階段,才完成整套程序。
5.
這時候,就會找日本出來蓋章完成「放棄台澎」的法定手續。
因此,發動人民公投其實是末段工程,而且是「被授權之後」才有的行動。
但,基於社會動員、社會教育,宣傳人民自決權仍是有意義的,只是,並非是個即可實施的法律權利。
要不然,到時如何實踐?
在1226會場中,我提阿扁「做不到就是做不到」是來驗證:公投要有「授權」。扁顯然沒有被授權。因此,才會被「主要佔領國」打臉。
假使2000-2008的執政有意義,那就是告訴我們:沒有授權的公投沒用。所以,假使再度執政,絕對不能再浪費時間重蹈覆轍。要花時間去找「授權的線」。
不喜歡聽以上的嗎?我也不喜歡。然後呢?賭氣亂衝?
什麼時候?也許明天,也許100年後!然後呢?今天該做什麼呢?或什麼都不做。
TRA是護身符嗎?是枷鎖嗎?
所以,並不是如《民報》般簡單的「最大阻力是美國」,可以簡單含括以上重疊複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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