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誰叫你不是王如玄





【姚人多專欄】誰叫你不是王如玄2015-12-09 12:30

感謝王如玄,今天社會大眾得知,原來買軍宅、住軍宅的不一定是軍人。除了王如玄,還有誰也靠軍宅的興建、配給、買賣大撈一筆?基層軍公教還在等高官們給一個合理的解釋。
姚人多

一個起心動念再怎麼好的制度,一旦經過人為的扭曲,就會變成一個與它當初設立目的完全不一樣的產物。尤其在台灣,尤其在軍方。

她掌握封閉體系內的資訊

眾所皆知,台灣軍方是一個封閉的體系,它的遊戲規則只有少數人知道,它不需要向任何人解釋,也不需要向軍方之外的人負責,更沒有軍方之外的人真正用心在監督。

當年,為了改善老舊眷村不堪居住的環境,政府訂了一個眷村改建條例。國家編了超過五千億元的預算,在台灣各地大興土木,蓋了許多新房子,為的是照顧這些一輩子奉獻給軍旅的國軍弟兄。故事到這裡都很好,撇除國家整體資源分配是否公平的問題不論,它畢竟有些人道主義的色彩。

不過,感謝王如玄,今天社會大眾得知,原來這些買軍宅、住軍宅的不一定是軍人。就算是軍人,也不一定是那些弱勢的低階軍人,而是那些本身就有不錯宿舍的幾顆星將官。這還不打緊,更嚴重的是,這些政府花錢蓋的房子竟然還是一個商品,而且是一個少數人才可以從中牟取暴利的商品。

王如玄的爭議就在於,她是那少數人其中之一。她有法律人所具備的優勢

軍宅的買賣市場絕對不是一個正常的市場,它中間涉及了許多封閉體系內自己人才會知道的資訊。換句話說,王如玄若要在這個市場裡面牟取利益,她就必須認識擁有這些資訊的人。就目前的情況看來,在這一點,她遊刃有餘。以她的社會地位、進場買賣的時機,以及從她賺取的金額來看,她認識的人可能還不少。

軍宅從改建計畫定案到交屋,總共有幾個買賣的時機點。愈早買的人,由於風險愈高,賺的錢自然也就愈多。

王如玄的軍宅如果是在改建計畫一通過就買,那提供她消息的人,一定是這個領域的行家。而且,為了要躲過閉鎖期的相關規定,她很有可能還必須透過行家去找那些原有的違建戶,或者是經濟上相對弱勢的原住戶,只購買其權利,而沒有實際過戶,來規避法律上的責任。

再者,從王如玄所公布的資料看來,王如玄買賣軍宅的高峰期是從一九九五年到二○○三年這段期間。之所以是這段期間,最主要的原因是,這類住宅的興建與買賣處於一種在法律上相對混沌不清的狀態。這就讓身為法律人的她,有著別人所沒有的優勢。

她征戰各地獵軍宅

看來,王如玄購買的軍宅不只在台北市。換句話說,這已經不是食髓知味,而是運用自己律師的專業知識,將購買軍宅來賺錢這檔子事看成是她理財的妙方。

這裡還有一個重點在於,台灣沒有任何一家房屋仲介公司的仲介員,可以對全台灣各縣市的房屋買賣情況瞭若指掌。這些仲介員都是地區性的,即使網路發達,但是,房屋買賣這回事還是必須仰賴大量的地方性知識。換句話說,王如玄可以征戰各地,那就代表提供給她資訊的人,必定與國防部或是相關業務單位有著密切的聯繫。

誰提供給她這些資訊?以及,誰跟她一起在做這些事?到目前為止仍然是個謎。由於選戰的因素,人們只把焦點集中在她究竟買了多少戶,對她身後這些以興建與買賣軍宅為生的集團,則沒有太多著墨。

另外一個沒有多做著墨的問題是,除了王如玄,還有誰也靠軍宅的興建、配給、買賣大撈一筆?一個合理的懷疑是,王如玄絕對不是藉著買賣軍宅賺最多的人,她可能只是分到一點邊。雖然這一點邊,已經足夠讓國民黨的選情處於崩盤的狀態。

在經過了多日的紛擾之後,王如玄終於對外說明。其實,就算她沒有召開記者會,人們也應該猜得到,她的軍宅買賣一切合法。不要忘了,她是律師,而且她交易的對像又是封閉系統內的市場。以她的才幹,要把這些遊走於法律邊緣的交易弄得合乎法律,實在不是難事。

她「一切合法」才讓人生氣

然而,這才是問題的癥結。對於社會大眾來說,一切合法,遠比一切都不合法還要令人生氣與難過。「一切合法」這四個字就代表,我們的社會其實在制度上是允許王如玄們用這種方式賺錢;一切合法就代表只要你有錢,又認識夠多的人,你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迅速增加你的財富;一切合法也代表,國家當時用全民財產所興建來照顧弱勢的住宅,原來可以「合法地」成為少數人暴增財富的工具。

這幾天,國民黨的軍系立委們都沒有出來講話,同樣保持沉默的還有黃復興黨部的高級將領們。真正基層的軍公教還在等這些高官們給他們一個合理的解釋,為什麼他們過去相信的一切會變成如此不堪。沉默已經說明了一切,誰叫你不是王如玄。


1 則留言:

  1. 王如玄購買軍宅自稱一切合法,然而法令明載首先承購戶5年內(閉鎖期)不得轉售、出讓、出典等等規定,王如玄閉鎖期內購買顯然已是違法。

    至於該法無明列違法者之罰則,是表示違法者無最低處罰條款,必須依該法立法原意為標的(承購者資格),即首先承購者承購資格無效,其後續延生之所有的契約當然【自始無效】。

    法律之用意明顯,非人為的自我解釋----【無明列違法者之罰則,即是表示合法】。
    若是【無明列違法者之罰則,即是表示合法】,又何必規定首先承購戶5年內(閉鎖期)不得轉售、出讓、出典等等規定?

    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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