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案法官告訴你 總統權力有多大
總統是最高政治性的公職,每當總統涉入司法案件之時,總是動見觀瞻、激化對立,陷入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困境。不過隨著一個國家政治文化的提升、司法的可信賴度的加強,也能讓司法挺過政治風暴的衝擊,逐步建立司法公信。前提是,從事其中的司法人員必須有「我心如秤」的自我期許。
馬英九於當年的九月政爭時涉及洩密的司法審訊與判決,就是對台灣司法政治化程度的再一次考驗。其實,此案並不難理解,尤其,參與其中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已被判決有罪定讞在案,承審馬英九案的台北地院法官也認為,「被告(馬英九)主觀上也有洩密故意」。但法官卻援引《憲法》第44條的「總統院際權限爭議處理權」,認為這是總統基於法令之行為,而得以阻卻違法,判馬英九無罪。在判決文裡,法官是這樣認知總統的憲政角色的:
「總統在憲政上職權、實際扮演之角色既已愈發崇隆,總統作為在國家及憲法秩序內,必須超越黨派,為國家的一致性及團結付出的中立仲裁者角色,在政治上調和鼎鼐即可謂事物之本質。」
「本條所稱『院與院間之爭執』,當即包含法律上爭議或事實上之爭執,更非限於已經發生各執己見、相互杯葛之紛爭,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自當包含其中,一旦遇有院際間重大爭議而憲法並無特別規定解決方式時,總統自得與各相關院長會商,使紛爭儘早消弭於無形,以維憲政安穩。」
至於為何馬英九可以在事實面上適用《憲法》第44條,法官認為:
「為鞏固司法高權完整性,並使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權及立法權之干擾,更將檢察官配置於法院,為司法高權主體之一。故若於檢察官行使職權時,行政權或立法權不當介入、干預,即為侵害司法獨立之情事,此時權力分立即遭破壞,而產生院與院間之重大爭議,總統應得依憲法第44條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
這上述論述中,法官幾乎全盤接受被告馬英九對是否涉及洩密案的辯護,認為王金平與柯建銘的「關說行為」已經侵害司法獨立、破壞權力分立;所以,基於總統在憲法上「崇隆」的地位,為「化解潛在、可能發生的爭議」,自得阻卻《刑法》與《通訊保障監察法》有關「洩密」之犯罪構成,因此判決無罪。只是,這種把《憲法》第44條拿來阻卻違法的創見,必須面對以下的質疑:
一、如果王柯兩人的「關說行為」有涉及刑事不法,特偵組何不逕行起訴?如果有涉及「行政不法」,自然也可以由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立院內規議處。所謂的「關說案」到底成不成罪、又要如何處理?都有既定的途徑可以遵循,這與《憲法》上的院際爭議有什麼關係?
二、就算要「調解」,依憲法第44條的規定也是「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當時馬英九既沒找立法院長王金平協商,也沒找司法院長賴浩敏見證,卻只找來自己提名的閣揆江宜樺與黃世銘以及親近幕僚會商,隨即召開記者會控訴國會議長,接著動用黨紀逼王金平下台,這叫哪門子的院際協調?把「馬王政爭」當成「江王政爭」處理,還要馬英九從中「調和鼎鼐」,承審法官對「九月政爭」的事實認知與外界實在差距太遠。
三、承審法官宣稱「總統角色益發崇隆」、「為國家中立仲裁者的角色」。其實,不用有太多憲法常識,這種把總統超然於五院之上的說法,符合過去幾十年來台灣的憲政運作實態嗎?而判決文念茲在茲的是檢察官行使職權遭到行政或立法權不當干預,會破壞憲法權力分立精神;如果真是如此,這位承審法官怎不擔心身兼當時執政黨主席的馬英九,不由分說就硬逼立法院長下台時,有沒有衝擊到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力分立?
如果認為上述說法是入罪於馬英九,那也可以試著把行為主體從馬英九套用成陳水扁或蔡英文。試問,如果當年陳水扁拿著違法監聽來的資料,逕行宣布時任國會議長的王金平涉及不當干預司法個案應該下台,觸法的會是誰?而既然《憲法》第44條可以阻卻違法監聽與洩密,總統的「調解權」也可以擴張解釋到聽取偵審中的司法個案報告,那蔡英文可否以「宣判會引發國家動盪,衝擊憲政秩序」為由,要求「預先會商,使紛爭儘早消弭無形」,事前聽取司法院要怎麼判決馬英九的報告?如果認為這樣的作法很荒謬,那這位法官的邏輯荒不荒謬?
此判決的承審法官有沒有「我心如秤」,要問她自己。只是,馬英九最後有沒有罪事小,但承審法官所描繪的憲法運作與總統的權力圖像卻事大;《憲法》第44條是一個極其冷門甚至必須被限縮解釋的總統權力,司法體系如果為了讓馬脫罪而這樣解釋《憲法》,包括蔡英文與未來的總統當然可以同樣一體適用,相關爭議恐怕無日無之。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By Susan,
回覆刪除關於總統擴權,作者多慮了. 在台灣,法官審案因人而異,否則也不會有大水庫,公使錢和法定職權說. 問題出在司法官的素質,制度不改革,能奈他何?從前台灣人以為加入KMT就可以和他們一樣享有特權,殊不知這是陷阱.棉被沒折好,讓你放假無所謂,收了紅包,污點小錢,你一輩子只能被他們牽著走.
司法官無退場機制,又不行陪審制,台灣人只能當魚肉. 當政者不謀私利者幾希? 改革只能靠全民覺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