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8日 星期六

有這樣的司法官,怎會沒有天大的冤案?



有這樣的司法官,怎會沒有天大的冤案?
/彭光輝

      蘋果日報日前刊登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請問監委提名人 真是天大的冤案嗎?」文章內容認定郭瑤琪收賄「罪證確鑿」,為免誤導讀者,以下引「回覆李大檢察官,這不是天大的冤案嗎?」作為回應,並提出郭瑤琪八年冤案簡述,敬請讀者公評:
      “李大檢察官您說,李家父子去銀行提領、結匯2萬美金。所以,只要指控人領出2萬美金,而有結匯紀錄,就可以證明錢是給郭瑤琪是嗎?您是否試圖隱瞞當時李氏父子領出的美金,對照郭瑤琪家裡存有的美金,鈔票號碼完全不符的事實?
       並且,您以「李董有交代兒子送錢」以及「有打電話給郭瑤琪說茶葉不錯」的監聽譯文,一口咬定郭瑤琪有收錢!假設李大檢察官可以這樣論斷,哪一天我們打電話交代家人給你送錢(電話錄音為憑),然後寄茶葉罐並附封信給你說:「那個茶葉不錯,你要用哦。」您豈不也罪證確鑿收了錢?您還隱瞞了調查人員竄改筆錄(郭瑤琪的律師有錄音證據),還有李宗賢根本講錯了茶葉罐數、顏色、錢放哪裏?沒有一樣是對的!您不會說您不知道這件事吧?李大檢察官,你說這不是件天大的冤案嗎?
      李檢察官不但不仔細推敲案情,還刻意隱瞞如此重要的事實,如果不是企圖混淆視聽,什麼才算混淆視聽?有這樣的司法官,怎會沒有天大的冤案?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遭司法冤判八年案件簡述
一、簡述案件
      郭瑤琪於20068月辭卸交通部長後,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幫助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檢察官吳文政逕改監聽並偵辦郭瑤琪,發動搜索。
      雖經檢調長期監聽郭瑤琪家人、調查所有家人的銀行帳戶,且於兒子出國時搜索全身及行李,並遍搜郭家均無查獲南仁湖集團父子對話中的所謂兩萬美元,僅憑由被告轉為汙點證人的李宗賢前後反覆不一的說詞,在無直接證據及補強證據下,檢察官指控郭瑤琪收賄協助南仁湖集團「搶標」「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並予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郭無罪;因為南仁湖根本沒有投標。但經高院檢察官再提起上訴,更一審逆轉,改依職務收賄罪重判八年、褫奪公權四年;雖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應請察明「賄賂合意」的具體內容,然更二審高等法院卻以「實質影響力」及「不確定的犯意」搪塞,未針對最高院發回更審之理由做出說明,而維持更一審判決。郭上訴最高法院後,遭以程序不合駁回,全案判決確定。
二、本案的不合理簡述
() 烏龍監聽:台南地檢署吳文政檢察官查辦「南仁湖集團逃漏稅案」,因監聽負責人李清波電話指示他的兒子送兩萬美元資助郭瑤琪兒子出國留學費用,就逕行交辦改監聽與逃漏稅案毫無關聯的郭瑤琪,典型的監聽A案、改辦B案。
() 機場違法搜索:未成年兒子出國當天,機場檢調人員未出示搜索票及證件,以抽檢出國旅客的謊言欺騙對方,將其獨自帶離並搜索身體及行李,但未發現任何證據,事後也未道歉。
() 檢調放話、媒體誤導:在尚無具體事證足資顯示李清波之子確實把錢交給郭瑤琪,檢方就大肆搜索郭家,調查局南機組隨後放話媒體,誆稱郭家茶葉多達兩、三百罐,宛如茶行。檢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放話抹黑郭瑤琪,雖然北檢召開記者會公開澄清媒體的誇張錯誤報導並非事實,但已嚴重傷害郭瑤琪。
() 醜化栽贓、誘導筆錄:調查員惡意捏造郭瑤琪身兼「921重建委員會」執行長,坐領高薪不做事,蓄意誘導李宗賢做出不利郭瑤琪的說詞。
() 撕毀及刪除有利被告的筆錄:隔離偵訊中,郭瑤琪在了解檢調意圖後,主動返家將茶葉罐自行交予檢調單位,調查員赫然發現李宗賢先前的供詞與事實完全不符,竟將郭瑤琪提供之茶葉罐直接拿去給李宗賢看,誘導他修改原來說法,以看圖說故事的方式做成第二次筆錄,之後撕毀第一次已簽名之筆錄,並刪除電腦中檔案記錄,明顯違反忠實呈現筆錄之作業原則,且對李宗賢說詞反覆之原因與責任,未善盡偵查責任。
() 調查員當庭偽證:搜索郭家當天,南機組調查員於扣押物品清單中,清楚載明六罐茶葉罐,但另位並未參與搜索郭家的調查員卻於更一審法庭當庭偽證,謊稱郭家有兩百多罐未扣押的茶葉罐,惡意詆毀郭瑤琪形象。
() 檢察官複訊羈押恐嚇:檢察官莊俊仁複訊郭瑤琪時,以羈押為恐嚇:「你現在不承認,我們就要給你羈押」;還說「某某人再怎麼樣,就是囚車上上下下」;又說:「看你爸爸媽媽年紀那麼老,覺得不忍心」。實話實說的郭瑤琪,最後遭到貪汙治罪條例被告身分起訴。
() 沒有直接證據或補強證據:本案極盡監聽、搜索、清查等手段,皆未發現有2萬美金的任何證據,只憑汙點證人李宗賢前後顛倒不一的供詞就定罪。陳述不實的被告李宗賢,獲得重作筆錄的機會,且李氏父子被告身分得以雙雙撤銷;只有收賄的被告,沒有送賄的被告。
() 汙點證人對唯一「證據」的說詞前後完全不同:被指為收賄茶葉罐的數目,李宗賢原先說是「兩罐」,後來筆錄改成「一罐」;茶葉罐的顏色,原先說是「絕對不是紅色」,後來筆錄卻改為「紅色」;裝茶葉的袋子,原先說是「塑膠袋」,後來筆錄改成「絲質蕾絲袋」;茶葉罐的材質,原先說是「鐵罐」,後來筆錄改成「厚紙」;比對李宗賢和公司會計小姐的證詞,放錢的位置一說在罐底、一說在周圍,兩人說法矛盾不一。
() 本案是招商案不是招標案,引用錯誤法條定罪:「招商案」適用「促參法」,「招標案」適用「採購法」,兩法規範精神與作業方式完全不同,況且南仁湖公司並未參與「台北車站招商案」之「申請投資」。招商案可以在公告招商後,於招商作業期間舉辦說明會,以積極手段廣邀投資者,並可以積極拜訪潛在投資人、或應投資者要求主動提出說明,以消解潛在投資人提出的疑慮,鼓勵更多的投資人申請,能使政府得到最大的利益。總而言之,招商案並「無資訊的機密性」。檢察官以郭瑤琪協助南仁湖「搶標」「台北車站招標案」起訴,最高法院又以郭瑤琪協助南仁湖了解資訊而「不投標」判刑,兩方均錯誤引用法條,完全抹殺「促參法」的精神。
(十一) 無證據可資證明郭前部長與南仁湖之間有「行賄、受賄的合意」判決全文並未看到郭前部長與南仁湖之間有所謂行賄、收賄合意的時間、地點、方式、與內容。最高法院於發回更一審的判決時,明確指出應請察明「賄賂合意」的具體內容,並質疑李宗賢送茶葉在先 (2006/07/04),李清波到交通部反應台北車站招商案相關疑慮在後 (2006/07/18),對照相關時間點,找不出事前合意的證據。然而在更二審時,高等法院卻以「實質影響力」及「不確定的犯意」來搪塞,武斷以未經證實的二萬美金,推論雙方有對價關係。
(十二) 非常上訴草率駁回:該案雖經提起非常上訴,仍為最高檢察署草率駁回,不僅未針對自訂之內規條列理由逐項說明,僅短短兩週時間就駁回,更且駁回的函文是以複製貼上最高法院的原判決文,其中甚至出現謬誤,証明最高檢完全不以人民權益為念,草率處理重大案件。
      總結而論,本案違反諸多相關審判法則:最根本問題是缺乏直接證據、無補強證據、無對價關係、引用法令錯誤 (誤以採購法令解釋促參案),且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有疑唯利被告原則以及罪刑法定原則。
三、本案相關司法人員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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