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段宜康:當我們選擇用最簡單的手段,去解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


段宜康:當我們選擇用最簡單的手段,去解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

2016/05/10 23:31:00 發表於 | 社會        TNL 編輯


主席各位同仁,我今天暫時不邀哪一位官員來質詢,跟各位報告我對這個刑法修正案的意見,我首先要對提案的委員表示敬意,因為他們迅速反應的去反映這個社會的民意。
但是這也是我比較擔心或害怕的部分,也就是在這個社會群情激憤的時候,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我們其實用了最便利的方式,去解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
我不認為在今天台灣這個社會,我們夠資格,就本來已經有死刑的罪名,再去侷限或者限縮法官裁量空間,也就是說,我們意圖讓法院判決死刑的可能增加這件事情,在背後要有足夠的社會制度、政策、能力作為支撐。
我們必須要誠實告訴這個社會、或者我們必須要勇敢的、或者要有勇氣的、或者要能光明正大的告訴這個社會,我們已經窮盡可能防止他發生,否則,恐怕只是把責任推給法院的判決。
我先跟各位講一個大家可能都還印很深的例子,就是江國慶。
江國慶在1996912號,因為一個小妹妹(五歲的女童)被姦殺了,很快地就軍法判決然後就槍殺了,1996912號發生的案子,他在1997813就槍決了,不到一年的時間。
我們現在都知道他是冤枉的,那年江國慶21歲,一個正在服兵役的阿兵哥。 
再往前推,我不曉得各位是不是還記得另外一個例子,1986年有一個那個時候叫吳鳳鄉(現在叫做阿里山鄉)的曹族(現在叫做鄒族)18歲青年湯英伸,1986年那一年我還在念大學,我們台灣這個社會還在戒嚴。
他在1986年初經過仲介介紹,他為了這個工作欠了仲介3500元(被扣在仲介那邊),去一個洗衣店工作,工作了九天,他每一天工作的時數是17個鐘頭,這17個鐘頭換取的報酬是200元,他想要離開,但是他的身分證被雇主扣留。
九天之後,他在酒後跟雇主發生衝突,把雇主夫妻、跟一個2歲的小女兒通通殺死,這是多麼令人髮指。
因為他的工作覺得自己被苛扣了,覺得自己被剝削了,他是一個到都市來謀職的原住民18歲青年,這個案子1986125號發生,經過司法的判決,在1987515號他被槍決,他在被槍決的時候拒絕施打麻藥,他說,這是他應得之罪,他要承受這個痛。
過了兩個月之後台灣宣布解嚴,他是在那個時候被槍決的最年輕的死刑犯,只有19歲,離案發不過一年多一點的時間,符合社會的期待,希望趕快判死刑趕快槍決。
第一個案例江國慶,事後被證明是冤枉的。第二個案例湯英伸一點都不冤枉,他在案發之後就到警察局去投案,他承認他殺了包括這個2歲小女童,就算雇主在怎麼剝削他,這個2歲小女童何其無辜,但是他是酒後衝動。
如果只是這樣,我們不會看到有這麼多,各位可以看到這個槍下留人的這一張聯署書上面,除了原住民、除了那個時候的一些政治人物之外,我可以唸出在連署書上,連署希望能夠槍下留人,希望能夠讓這個青年在接受極刑之外的重罰後,尚能有一個面對自己的生命,去悔悟、學習和成長的機會,能夠在司法革新聲中,能夠寬厚體恤之人,能夠消弭民族間的怨恨。
這個連署包括胡德夫,包括江春男(就是本會江啟臣委員的叔叔),包括王杏慶(就是南方朔),包括楊渡、包括羅智成(是後來國民黨市長的新聞局長),包括劉克襄,包括楊憲宏、包括郁天聰、包括曾祥鐸、包括王曉波、包括胡佛、包括蕭新煌、包括陳映真、包括高信疆、包括黃春明、包括王禎和、包括蔣勳、包括李乾朗、包括馬以工...這些人其實是不直接參與政治,但他們都有同樣的社會清望,他們或統或獨、或在文化界、或在學術界、或在從事社運工作。
但為甚麼對於一個這樣的(如果用現在常常用的名詞,叫做「慘絕人寰」、「毫無人性」)的這位原住民青年要槍下留人?
因為他們都看到這個命案備案複雜的社會結構,他們看到這個命案背後原住民族群受到的歷史、受到的社會、受到的社會/政治/經濟的剝削,也因為這個事件,我們重新去思考我們對待原住民的態度。
那時候不叫原住民,那時候叫山胞,阿里山鄉叫吳鳳鄉。那個時候我們的國小課本還在讀一個假造出來的一個神話,叫吳鳳被原住民殺害,那時候不叫鄒族叫曹族。
為甚麼?因為我們知道一個命案的發生背後,他會有非常複雜的社會因素,所以這些人站出來要求能夠槍下留人,重新去檢視那樣複雜的社會因素。
然後我們經過這麼多年,江國慶命案到現在20年了,湯英伸命案到現在30年了,我們這個社會到現在可以勇敢的,或者毫無羞愧地,告訴這個社會,或者告訴全世界,說我們有資格能夠比現在要施行更嚴厲的法律嗎?
我簡單的提幾個數字,我們台灣現在每一年精神就診的人數超過230萬人,我們人口的10%阿,這裡面包括精神分裂、包括情感性的精神病、包括酒精藥物成癮、包括精神官能症、包括人格異常。 
我們領到重大傷病的證明,就是這些精神病,現在是超過20萬張,我們的醫療系統,包括我們現在有的《精神衛生法》,足以去處理問題嗎?我們除了案發後把責任推給那個家庭,那我們政府的責任呢?我們修法的責任呢?社區呢?
在社區發生的,我們現在社區精神病人的關懷,被關懷數大概每一年14萬人,但甚麼叫社區關懷?大概每一個縣市、每一個行政區12個人在負責這個工作,他們的案量是超高案量,然後每一個案,大部分都一年之內就結案,為甚麼?因為沒有人力去處理。
即便是面對叫做身心障礙輔導的社工,我們身心障礙沒有分障別耶,沒有分障別,他們怎麼有那個能力、能量去處理對社區有可能造成危害的,這些重度或者極重度的精神病患?
我跟各位報告,這些重度或者極重度的精神病患,是占所有的精神病患(如果我的數字不對的話,衛福部請指正)大概是17%左右,我們的這個社會,認真的去處理這些問題了嗎?
我不知道。
所以我面對這個修法案,我深刻的面對我的良心,面對我自己的職責,我不得不提出的質疑。
是!這個社會非常憤慨,這個社會希望看到殺人者能夠立刻伏法,這個社會希望即便我們不能預防,但是當他發生的時候,我們可以用最直接,或是最符合大部分人心目中的公平正義的標準,去處理這個凶手。
但是,當我們用這樣最直接的、最簡單、最容易滿足大多數人期待的手段,我們是不是忘記了,我們這個社會沒有提供這些家庭,沒有提供在這個成長過程有可能是先天、也有可能後天扭曲的這樣一個人格,提供公平的機會?
我們的政府、我們的制度,是不是盡到責任?
我拜託各位,在審這個修正案的時候,我們可以捫心自問,我們是不是都盡到了所有窮盡可能的預防的手段?
如果不是,我要請大家從・長・思・考・謝謝。


1 則留言:

  1. There are endless social issues which could be labelled "unfair." The point is how to maintain the balance of environmental factors and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before Utopia esta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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