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違法而不自知,憲兵指揮部是在演哪齣?
簡直不可思議,政黨三次輪替的台灣,竟發生網拍「文史資料」而遭到憲兵隊搜索並扣押相關文件之事,儘管事後
憲指部強調,所有過程均依法定執行程序,當事人魏先生簽下搜索同意書後,由專人陪同返家「取證」,全程錄影蒐證但並無搜索,但憲指部顯然沒搞清楚,儘管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但只能協助檢察官辦案,豈能一肩挑起,直接上門扣押文件檔案,遑論搜索!
憲兵是中華民國具有軍隊司法警察權的執法部隊,除了查緝軍法案件也包括協助處理司法案件,在封建皇權時代,憲兵等同禁衛軍,白色恐怖的威權時代,憲兵作用亦然;但民主時代,憲兵任何執法行動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包括《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刑事訴訟法》和《軍事審判法》都明定憲兵具有司法警察權,上述三法萬變不離其宗,都要「受檢察官之指揮」、「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而在軍事檢察官廢除後,無可置疑,憲兵執法就得在檢察官指揮之下行動,難不成憲指部還停留在戒嚴時期,能隨時請人喝咖啡嗎?
憲指部說明魏姓民眾請去之後,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這是哪門子的同意書?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警官)有權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司法警察官(包括憲兵)聲請前,需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可聲請,只有法官有權簽發搜索票,搜索票上應具有法官之簽名。這不是司法常識之ABC嗎?憲指部連搜索之法定程序都搞不清楚,講究人權的台灣,連檢察官都不能擅自搜索,事態再緊急都得在第一時間同步聲請補上搜索票,光憑那一張「自願搜索同意書」,憲指部都已違法!
搜索行為,是對人民之基本權利造成的重大限制,甚至可能造成侵害。因此理論上,負責把關之法院,必須嚴格審核搜索之必要性,就算魏姓民眾持有白色恐怖時期,軍方政治偵防的檔案,有「必要」動用搜索嗎?或腦袋發昏要求民眾簽下同意書而「取證」嗎?如果魏姓民眾持有這批檔案或文件,確乎有涉嫌贓物罪、妨害秘密罪,憲指部也應該照步走,先上報檢察官吧。
或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經受搜索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這一條被執公權力者用來開脫自己的濫權,就有這麼一個案例,台中員警抓聚賭,當場查獲賭具及賭資5萬多元,依賭博罪嫌將之起訴,然而,法官因為員警並無搜索票逕入民宅,事後才要當事人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程序違法也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遑論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情況急迫而無搜索票之搜索,必須在三日內呈報該管檢察官或法官,因而判決當事人無罪。
刑訴法保留「自願同意搜索」之條款,本來就頗有爭議,不論是否有犯罪事實,什麼人會自願被搜索?魏姓民眾都被帶去問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能不「自願」嗎?偵查收藏文史資料有比偵辦聚賭更急迫嗎?更可笑的是,政戰局還發給他一萬五「獎勵金」(憲指部堅稱不是封口費),這下子豈不是讓網民變「線民」?一下子將台灣倒推五十年,這種笨事,也只有憲指部幹得出來。
此外,魏姓民眾網上號稱持有的檔案是民國五十、六十年間,根據《檔案法》:「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不論是白色恐怖時期軍方政治偵防檔案,或者憲指部聲稱「非關二二八和白色恐怖」、而是共諜或自首案件,都是重要的國家檔案,理當追回存檔並開放全民使用,但也輪不到憲兵私自發動偵查取證,若不經檢察官偵辦、法官認定,憲指部扣押民眾持有之「文史資料」,不論是否曾經列為機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也早過了絕對機密三十年之保密年限),就是侵犯人民私產!
這起荒唐的事件,透露憲指部或國防部的司法法治觀念,完全未能與時俱進,甚至還停留在威權時期,在憲指部追查還有多少機密檔案流出、是誰流出、從多早就開始流出的同時,不能不讓人懷疑,國防部、軍方還有多少國家檔案並未依法移交檔案局?這個問題或許得由下令搜索民宅的主事者才能回答,國防部不能不給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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