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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系統設計,文化,法治與政府能力



(Ajin 開口)
話說,某人取得高考資格後,被行政院人事局派發到中船上班十多年,之後又被調到台北某單位當主管。一路都是標標準準的公務員,(很可能一輩子都是藍票選民)。事隔30多年後,以簡任高階申請退休。
退休申請案竟然被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不夠為由退回。理由是:根據中船公司章程內有一條說:副總經理以下都是以勞工身份雇用,不能算公務員。好了,一個人被行政院派到中船服務十多年,之後才告訴你說你的服務年資不算公務員,你說怎辦?一個人一生有幾個十多年的工作年資?
這個官司一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仍然維持原判。然而,更妙的事:勞基法內有提及:公務人員身份被派至非公務人員任職時,依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實際結果卻是:一個國營企業的公司章程居然可以高於勞基法的規定!更荒唐的事:行政院人事局居然派人到非公務員機關,那高考資格是考假的嗎?況且這與中船後來民營化是完全無關的。
如今該優秀公務員,既沒有工作,又無收入,也沒有退休金,一輩子當個標標準準的公務員就這麼樣地領無退休俸金,也無法再被雇用,年屆高年無法繼續工作的狀況下飲恨了!
這個網路上可以找到的活生生例子來看,結論就是說:就算民眾完全服從擁護執政者,問題是執政者自己無法搞出一套妥善的制度來維持自己的專權。因此,反叛也必定層出不窮。關鍵在於執政者根本沒有完整 系統設計System Design 的能耐。
最近一直在想一件事就是 "System Design" 問題。越想越發現東方儒家文化產生的思維真的欠缺這種 "System Design" DNA,是大腦思維所欠缺的營養素。雖然問題的開端是從公務人員退休日期的裁定引起,但這卻打開一連串的問題箱,其結果最大的共同處就是:中華執政者永遠產生不了一整套完善的大眾管理系統設計。
若這推論正確,換句話說,根本不必怕北京與中華台北,因為出紕漏是必然!所以他們的任何Claim 或動作,或 - - - ,根本甭鳥!因為那都不是有整套規劃下的邏輯產品,而他們自己的邏輯設計就會讓他們自我碰壁了。
一樣,只要受東方儒家文化產生的思維影響,不管顏色,通通類似,就是一直處於救火狀態,因為天天有火災,光忙這些,何來發展創新開拓前途的心力?公務如此,私營也如此,這就是整個東方社會 (日本除外,但也不盡然)
俺在 建構式數學 該文的開口就說過,社會的管理系統,有如電腦程式一般,絕對須要系統概念的順暢邏輯。沒有一個系統是可以永遠不變的。經長久日積月累之後,客觀環境的變化,原本由主觀所設計的系統都必須跟著變化的。當然系統設計能抱持越久不變越好,也表示系統本身的寬廣與深厚,這就是說,不必天天救火。
當然規範社會制度的法條,也離不開系統邏輯。若系統概念的欠缺,法治即無法進行,法條間的相互衝突絕對無法避免,最後呢?人治也!
這個結論,拿來比對北京最近的三中全會的結果,底下北大教授的文章是背書俺所斷之言啦。



當改革與法制矛盾時
作者: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周其仁
【編者案】本文根據周其仁教授在本月舉行的英國《金融時報》2013年度中國高峰論壇上的發言整理,教授授權FT中文網全文發佈。以下為編輯後的發言稿,未經教授本人審閱。
我想利用今天這個機會討論一個問題:一個國家已經有幾百部法律在工作了,這樣的國家怎麼搞改革。
我們國家已經有幾百部法律了,正規的法律有兩三百部,行政性的法規有七八百部,地方性法規有七八千部,加到一起是非常龐大的體系。你說走法制的道路,就要尊重法律,尊重法律的好處不是不能變,是要經過程式來變。而我們的改革是要突破已有的一些規章,突破妨礙生產力和社會活力的做法。這之間就會產生一些矛盾。
三中全會改革決議很可能與現有法律發生衝突
舉個例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前發佈了“383報告”。這份報告建議大學要去行政化,提到要探索學校董事會、校長、監管機構共同治理大學。作為大學工作者,我贊成這個建議。如果沒有這樣一個體制,我們知識生產的架構是有問題的。這樣一條建議,我不知道會不會被三中全會吸收。如果吸收了,寫到決議裏去,就有一個問題,因為我們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裏寫的是,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如果要探索董事會和校長領導制,那麼和現在的黨委領導制之間,就會發生矛盾。
所以大家都在關心三中全會會得出一個什麼結論,這個很重要。如果大幅度地改,一定會與現存法律有衝突。有衝突怎麼辦?比大小?這也是我們國家難以解決的問題。中共中央委員會通過了,法律就自動調整過來嗎?“校長負責制”會不會構成違法事件?如果按照法制怎麼處理?
這些問題其實在我們過去的改革歷程中已經碰到過。“十五大”講國企改革攻堅,也是這個問題。當時提出推進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一個基本框架是,股東出資人委託給董事會,董事會做戰略決定聘任CEO,然後實行公司制。但我們原來還有一套東西怎麼辦?也就是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我們現存的並不是白紙一張,而是已有一套觀念、利益、架構甚至法律擺在那裏。
過去的經驗還證明,即便中央委員會通過的決定,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安排,也實施不了。“十六大”之前,美國矽谷在中國激起強烈反應,中國上下對技術變化很重視,派很多人去看:是什麼樣的機制能讓人的才智發揮出來?我們派出各種考察團,回來以後中央通過一個決定,要加快高科技產業發展,裏面有一句話非常重要:要在高科技領域,中國的國有企業中,從近年國有資產帳面淨資產的增加額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為股權,獎勵給管理人員和開發人員。白紙黑字,現在還在那呢。這個決定是一個好決定,個人的人力資本和國家的財務資本可以組合到一起,面對未來去打市場,這也是其他國家通行的做法。我們把這個寫進了中共中央的決定,但是沒有相應的法律配套。結果,到落實的時候就沒有人敢批——根據什麼法規可以同意你?“淨資產的增加額”是好大一筆資產,中央文件說拿出一部分來,拿出多大一部分?1%還是99%?這都是高難度的事。財政部的官員說沒法批,說國有資產流失怎麼交代?你不能直接根據中央文件就批,要有法規,我們是法治國家。後來始終沒有一個細則、沒有行政法規出來。這是一個案例。
中國土地矛盾:一個改革與法律發生衝突的案例
從《憲法》到《土地法》都規定,中國的公有土地不得租賃不得買賣,連《刑法》裏都有這條規定。改革開放,外資進來的時候就遇到了問題。外資進來要落地啊,這塊地算什麼?你不能說劃撥給外商吧,因為法律上寫著不得租賃不得買賣。但當時珠三角很多廠房已經蓋上了,外商就提意見。結果在一年時間裏,從調研到修改《憲法》,1987年完成了這個變化。現在想起來,那次的改革真是解決問題,改的也很妙,就是學習香港。現在的法律條文裏,仍然寫著國有土地、公有土地不得買賣不得租賃,但下面加了一句: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當時學的是香港。香港割讓給英國之後,港島和九龍的土地就歸英國女皇了,女皇把土地批租給市場。我們一看,覺得這個制度好。為什麼好?兩全其美,土地還是社會主義,但是使用權可以轉讓。我們改的很快,但是事後來看,沒有把事情想得很清楚。當時香港的土地合約很多都是99年,79年,後來因為1997年香港就要還給中國了,很多土地租賃合同都是到71前三天終止。我們一看這是國際經驗,就學回來了。最開始內部討論住宅的租賃期是50年,當時國務院領導說,住宅50年短了點吧?所以就變成了住宅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當時想, 70年還早著呢,今天看,很多地方已經到期了。
改得快,也有快的問題。比如說,現在農民的地除了被徵用之外,沒有其他通道可以進市場。憲法裏寫著“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用土地”,但是有前置詞“公共利益”。什麼是公共利益?三峽大壩是嗎?高爾夫球場是嗎?這頭征那頭賣,好處就是我們快速地城市化了,但另一面是,在土地徵用過程中,官民關係社會矛盾都糾結在一起,越糾結越理不清楚。
我們一直在說土地怎麼怎麼樣,你真要改下去,會發現法律之間的衝突是非常嚴重的。1982年《憲法》突然冒出一條:城市土地全部屬於國有,以前從來沒有這條。1975年張春橋改《憲法》,還說為了國家的利益可以徵用“城鄉的土地”。什麼意思呢?就是說1975年時,城市裏還有非國有土地(我們現在很多四合院的主人鬧,拿出來的地契就是人民政府發的)。結果到1982年《憲法》,變成了“城市土地屬於國有”。1982年發生了什麼,會寫進這一條?有法學家做了工作,在人大當年的討論記錄中看到,一些有發言權的人說,不行,現在一搞建設,農民都敲國家的竹杠,確實有這個問題,國家發展農民訛你,那就歸國所有。
有沒有不同意的?有。你光宣佈是國有沒用的,你要拿他的地,他還是會跟你鬧。法律的所有權和事實的所有權是兩回事,不是你一句話說國有就國有的。所以當時決定,不要一步全部變成國有,先從城市開始。這句話當時問題不大,因為那時中國城市都很小,還沒有發展起來。但城市一旦要擴大,就麻煩了——城市規劃一擴大,一批土地都要變成國有。你變成國有有手續嗎?有補償嗎?原來不是國有的變成國有,要經過什麼途徑我們都沒有,只靠這麼一句話。我們一些城市是一晚上宣佈所有土地歸國家的,農民說這塊地可值錢了堅決不讓,城市規劃人員實在拿不下來,就跳過這塊地去搞開發,這樣就出現了“城中村”。所以我們現在的城市建設麻煩也很大,城不像城鄉不像鄉,地鐵修過去,地面上什麼都有,有城市有農村。
改革與法制如何可以並行?
你要解決這樣天天在引起衝突的問題,就要改變現存的法律。從經驗看,如果改革和有關法律衝突不大,推進就比較快;衝突比較大的,就要去掉或者改正現有法律中一些不合適的條款。但我們現在只有《立法法》,沒有《修法法》。
我們過去很多是部門立法。比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所有從事電信業務的經營企業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資料。這句話什麼意思?要提供什麼資料?要知道,報表是可以把人報死的。但這個條例沒有規定範圍,就寫上了,就成了企業的義務了,不報就是違法。後來討論說這個法怎麼來的,據說是主管部門負責統計的部門堅決要寫進去,寫進去他們就永遠不會失業了。可是一旦通過,法治國家就要尊重法。所以存在一個修法的問題,要能夠去掉或者修改一些法律條款。
很多改革其實就是要改法,我們古代叫“變法”。變法要有相應的知識和技巧,你沒有準備,就變成打嘴仗了。
比如土地問題,怎麼找到平衡點?城市周圍的土地升值了,這是全世界都遇到的問題。只靠情解決不了問題,只有理也解決不了問題,最後解決問題的是法,而我們對此準備不足。
這個問題要在這次改革中引起注意,推進改革需要很多法律界專業人士的參與,否則很多問題都會久拖不決。
這次上海自貿區,我對內容不評價,但它的方法是值得注意的。有人大授權,28平方公里內,三年時間裏某些法律作廢,上海拿出另外一套東西,三年以後評估:到底全國用你的法,還是你退回去用全國的法。這個事情我覺得有點意思。
既然定了這片改革試驗區,既然鼓勵先行先試,能不能把這個圈劃清楚,有些法律條文全國一下改不動,先在這個圈內規定多長時間不用執行。這個跟法制不衝突,因為自貿區也有全國人大授權。
還有一個經驗是,有很多寫進全會協議的改革不了了之,而一些重大改革恰恰沒有寫進全會協議,比如中國“入世”。加入世貿,當時沒有什麼具體的條文,但它對中國市場化、解放生產力帶來的巨大推動有目共睹。
我的意思是,現在大家都在猜測三中全會會如何改革。我跳過這一步,假定三中全會已經做了決定,要改革,這個決定不是拿來說說的,是要去做的,做的過程中就會遇到問題。幾百部法律在那,新的決定和已有法律之間,或者抽象地講,改革與法制之間,該怎麼處理?這裏我們有經驗和教訓,對下一步改革會有幫助。


2 則留言:

  1. 中國人,華人,喜歡在現有系統上"外掛"。江宜樺不久前就外掛成功,退休薪俸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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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哈,說得好!精彩,精彩!在系統上,若有 "外掛" 的慣性,就是表現對系統是毫無概念的展示。系統也,整體也,規範也,制度也,機械也,Garbage in garbage out, 無人味也!

      那麼,外掛就是要對原本系統作些修改的作用。若是融入在整個系統內,形成系統的update,那沒話說。若是整體不變,外掛很可能最後形成主體,而原有系統變成拱桌上的,那系統有啥鳥用?

      舉例,憲法在拱桌上,動員戡亂戒嚴法是實際的操作依據,這一搞40年。食得滋味後,不但民主化困難,就算民主化之後,還會有復僻傾向。那憲法鳥用?連憲法頭上都敢動土了,江宜樺的外掛,小兒科啦!

      外掛的部份必定造成原本系統的荒置廢棄,那又回到沒系統的狀況了。何不乾脆來個不需憲法就好咩?但中華人又死愛面子,不敢放棄憲政冠榮,所以拱桌上擺一個,演講場高喊,公開高舉民主自由,實際是搞皇政宦鬥整人民,那才是真的24小時不停的啦!



      沒錯,這就是中華人政治操控者的最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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