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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2日 星期五

請勿任意「仲裁」南海仲裁案 記者會








許文堂發言提綱:「請勿任意「仲裁」南海仲裁案!」記者會

「請勿任意「仲裁」南海仲裁案!」記者會

發言提綱

許文堂            台灣教授協會 秘書長

談四個問題 :

一、「狂熱民族主義」使人失去理智,是「邪惡的愛國主義」,污辱他國並不會提升本國,意氣用事,不但於事無補,而且更使台灣深陷險境而不自知。我國因為仲裁案丟失太平島了嗎?

20116月以來中國和越南、菲律賓在南沙群島的發生數度衝突,使主權爭議再度浮上檯面。然而各方所持理由各有所本,亦各有不足之處,依聯合國憲章第3334條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之精神,東南亞國協(ASEAN)也依聯合國憲章第52條依區域辦法以求地區爭端之和平解決, 尋求訂立「南海行為準則」,促使包括中國及東南亞各國遵行。

關於南海諸群島的領土主權問題,應以《舊金山對日和約》為準,195198日,48國在舊金山簽署對日和約,該約第2條之(f)款規定:「日本放棄其在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之所有權利、名義和主張。」  該款規定與第2條之(b)台灣澎湖相關之遣詞用字完全相同, 因此可以視為地位未定。

20129月,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Hillary Clinton)訪問東南亞時主張和平解決南海主權爭端,在過渡期設立行為準則,並表示任何國家擁有主權應拿出證據。當前對於南海島礁主張擁有主權的相關國家自應拿出法理依據,而非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以領海基線十二海浬之水域外,加上二百海浬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任意擴大與鄰國重疊海域徒增糾紛。事實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的規定、國際法院相關判決以及國際實踐,這些渺小、無人居住且不能維持本身經濟生活的海中零星土地,不能和真正的「島嶼」一樣享有二百海浬專屬經濟區,也不能享有鄰接大陸架的資源。

國際法對於國家領土主權之取得大致有四種,即先佔(occupation)、轉讓(cession)、時效(prescription)及裁定(Adjudication)。  以採取先佔原則 (doctrine of occupation) 使領土納入國家的管轄範圍,並得到國際承認,仍須具備一些要件。1885226日《柏林協定》簽訂以來,國際法逐漸形成「佔有必須有效」的領土主權原則。因此先佔必有如下原則:     
1       佔有的客體須是無主地或被拋棄之土地。  
2       佔有的主體須是國家或由國家授權者。  
3       先佔並非以發現為唯一根據,發現可以形成初步權利(inchoate title)。  
4       先佔以已發現土地為限,不應及於可能發現但尚未發現之土地。  
5       有效佔有必須管轄權的和平且持續的行使。  
6       先佔必須由先佔國通知他國,亦即公開宣示。

19284月常設仲裁法院對「帕爾馬斯島案」 (Island of Palmas Case) 19334月常設國際法院對「東格陵蘭案」(Eastern Greenland Case),判決文內提出有效佔有「管轄權的和平且持續不斷的行使」,也包括對其他國家和平的表現,佔有才成為有效的所有權。 

本世紀國際法院的判例也持同一立場, 2002年印尼和馬來西亞對於西巴丹島和利吉坦島(Sipandan and Ligitan Case),以及 2008年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對於白礁(Pedra Branca Case)之爭端的判例,國際法院採用有效管轄原則作為判決的主要考慮因素成為領土主權主張之主流趨勢。

二、其他相關國家沒有道理嗎?
菲律賓、越南,甚至法國、英國也都有其擁有的依據。國際仲裁依證據論理論法。

菲律賓的觀點:
1971年中華民國政府喪失聯合國代表權之際,馬尼拉決派兵佔領南沙諸島,包括中業島、南鑰島、西月島、北子礁、南子礁及馬歡島。對此,台灣外交部照會菲方以應「尊重中方隨時駐紮、巡邏南沙之主權權利」。19727月,菲總統馬可仕召見駐菲大使劉鎧,聲明倘中方承諾不再派海軍於南沙群島實行巡邏、登陸等活動,馬尼拉願將所佔小島名單列告中方,並即自該等小島撤離。台灣外交部指示答以「為顧及睦誼故,中方同意保密菲方於該地區之動向,至於列告小島名單則無必要。」 

1976615日菲外長發表談話反駁中國對菲國之警告,稱蘆葦洲Reed Bank(禮樂灘)係在菲國大陸礁層範圍內,依據1958年聯合國大陸礁層公約之規定,菲方已宣布蘆葦洲係在其經濟開發區內,無人可以反對。1988112729日,菲外長前往越南訪問,雙方並簽署聯合公報,同意以包括談判、提交國際法院裁判等和平方法解決兩國間有關南沙群島之爭執。200929日,菲律賓參眾兩院聯席委員會通過了菲律賓領海基線法,宣布將南沙群島部分島嶼及黃岩島劃為菲律賓領土。

        綜觀菲律賓官方之論證主要以《舊金山和約》規定的日本對南沙群島之「放棄」為主,認為迄今盟國未作有關它們處置事項的領土處理。因此盟國的任何一國國民均同等地可對該等島嶼作經濟的開發與移居。但這些群島並非「無主地」,且菲律賓的主張在國際法「關鍵日」(critical date)的觀點來看,並非有效的爭端國,倒是其自1971年實際佔領8個島礁,然其領有並非不受他國的抗議。

越南的觀點:

1953 9月,法國外交部說南沙群島屬於法國,而非越南,當 1949年法國將交趾支那移交給越南國時,並不包括南沙群島。因此,南沙群島仍歸由法國海外部管轄。  1949 3 8日法-越協議時僅承認越南擁有西沙群島主權,但對南沙群島卻隻字未提。因此,19567月,法國完全撤離越南時,西沙之珊瑚島即交給越南軍接管。儘管1955 7 11日,法國外交部亞太司在一照會中重申南沙群島應屬於法國所有。  但因19565月中受菲律賓佔領南沙若干小島刺激,529日中共發表聲明擁有南沙主權,61日,越南共和國外交部也發表公報,重申越南對這些群島的傳統主權,19567月,中華民國海軍先後在太平島、南威島、西月島重立石碑,宣示主權。822日,越南派軍侵入南沙群島,登陸南威島,毀棄中華民國標誌,升越南旗後離去,中華民國提出抗議。  9月中,美國出面調停,向葉公超部長稱其駐越大使曾自越南外長處獲得諾言,如中華民國政府對南沙群島不再採取任何行動,越南政府亦不再重提此事,美國國務院希望中華民國政府不使此事踰越外交途徑以外。  但越南仍在10月將西沙(黃沙)南沙(長沙)劃入其行政區。  此後中越多次在南海發生主權爭執,但中華民國當局多以反共之大局為重,不願聲張。  1962年越軍艦擅入南沙海域並登太平島,仍循外交途徑向該國交涉。1963年發生越海軍登南威島等島燬碑樹碑情形,仍多方忍讓,僅以外交節略溫和抗議。 

19741月,中共突發攻擊越南,西沙海戰結果中國進佔光華、甘泉、永樂三島。台北當局面對西沙海戰引起的主權爭議極為尷尬,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為中華民國固有之領土,其主權不容置疑。雖第二次界大戰期間此等群島曾為日本所侵占,惟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即於民國3512月派艦接收,樹立石碑,派兵駐守。中華民國政府復於民國36121日將東沙、西沙、中沙及南沙群島所屬各島嶼、礁、灘等經內政部正式核定之名稱,宣告中外。此等島嶼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份乃一不可爭論之事實。中華民國政府在去年1月間,對於上述各群島提出任何主張之國家曾先後於元月25日、89日、827日、及1026日以書面及口頭提出抗議,並重申中華民國為對此等島嶼唯一享有合法主權國家之嚴正立場。」 

1975 2月,西貢外交部發表〈關於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的白皮書〉,聲明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越南歷史古籍亦多為漢字,也好訴諸先佔原則,其相關歷史證據為《洪德版圖》,該書成於黎聖宗(1460-1497)時期,地圖有葛璜,指黃沙,即西沙群島。另外則引黎貴惇的《撫邊雜錄》該書成於 1776年,書中有「派遣黃沙隊和北海隊前往黃沙渚,正近海南廉州府」。《大南寔錄》提及嘉隆 15年(18163月「命水軍及黃沙隊乘船往黃沙,探度水程。」明命 14年(1833)秋 8月,「黃沙之處,…往建廟立碑於此。」另潘輝注1838年著的《大南一統全圖》稱南沙為「萬里長沙」等等史料,  雖然有在此活動紀錄,但和中方史籍一樣皆缺乏實際證據有持續且有效管轄,故在法理上甚為薄弱。

另外,越南引用一些西方傳教士或航海家之記載稱屬於越南,因前述法國主教的證言,1849年出版的英國皇家地理協會也接受這種說法,或許這是越南在西沙群島較為有利之證據。 

至於南沙群島,沒有歷史文獻可資證明越南曾發現或管轄該群島,聲稱法國在退出越南之後,南沙的主權由南越繼承,不僅法國外交部否認,也並無法律文件可資證實。

1975 4月,北越統一南越,原西貢政權佔領的南沙 6個島嶼亦被接收。5 15日,越南地圖將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標為越南領土,並改名為「黃沙群島」及「長沙群島」。1977 4月,越南在費信島上修建機場,並派駐3百多名軍隊。5 20日,越南宣佈其 2百海浬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擴大其領海主張。1979 8 7日,越南外交部發表「越南對於黃沙和長沙兩群島之聲明」。 1981年,越南外交部再度發表其擁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主權的白皮書。198212月,成立長沙縣,先劃由同奈省管轄;後又劃歸慶和省。

越南與中國是發生最多主權爭執之國家,越南現控制島嶼與珊瑚礁共29個,分別是南威島、鴻庥島、南子島、敦謙沙洲、景宏島、安波沙洲、染青沙洲、中礁、畢生礁、柏礁、西礁、無乜礁、日積礁、大現礁、東礁、六門礁、南華礁、舶蘭礁、奈羅礁、鬼喊礁、瓊礁、蓬勃堡、廣雅灘、萬安灘、西衛灘、人駿灘、李准灘、金盾暗沙、奧南暗沙。

三、官方定調太平島乃依「1947年南海諸島位置圖」而領有,不提U形線、歷史性水域等問題就解決問題嗎?
試問:林全政府所提出的四個主張和馬政府有何不同?我們甚至懷疑政黨是否曾經輪替?或者文官體系的保守性,已經確保了錯誤的政策延續性與一貫性?

林全政府說 :      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政府將持續固守南海諸島、捍衛主權,對任何可能損及我國利益之情勢毫不退讓。

1.      先不論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之地位與權利的疑問捍衛主權本是政府應做之事;但台灣唯一領有的南海諸島只有太平一島,且南海諸島的領有根據是依「1947年南海諸島位置圖」-這正是中國政府內政部審定南海諸島地名172個,並公告「十一段線」作為領域,合理嗎?林全內閣雖定調不提U形線、歷史性水域等詞,卻重回「十一段線」,等於呼應「九段線」,以捍衛南海諸島172個島主權。

2.      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方式和平處理南海爭端。並且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並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
第二個主張也只是馬英九,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老路。現在的問題正是中國自設疆界、瘋狂造島,危及區域之和平與穩定,悍不參與不接受仲裁。國際常設仲裁法庭判決中國的南海「九段線」沒有法律依據,無異於將南海返歸公海狀態。既然各國在南海內都無權設專屬經濟海域
( E E Z),台灣的太平島也,不管名為「島」或「礁」,從未設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卻依舊擁有12浬領海的海洋法權利,主權的實質不變。中華民國派出拉法葉級「迪化艦」前往太平島捍衛南海諸島主權之舉,形同中國馬前卒。傳達給東南亞國家的信息是和平的嗎?所謂「新南向政策」,可能頓時化為烏有。

3.      台灣應納入多邊爭端解決機制。我國是任何未來南海多邊和平爭端解決機制不可或缺之一員,倘若我國未被納入該機制之內,將無法發揮真正解決爭端之功能。
我國未被納入爭端解決機制之主因在於不具國格。前政府雖透過「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向常設仲裁法庭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仲裁庭也讓菲律賓針對該意見書進行答覆,但因意見相同,只是幫中國政府的忙。基於聯合國「一中原則」,該仲裁庭自無必要傳「中華民國」代替一貫主張「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庭。

4.      我國希望能迅速與相關各方展開多邊對話,並就南海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打擊海上犯罪、人道援助與災害救援等非傳統安全議題建立協調及合作機制,共同為南海區域和平與穩定努力。
預防爭端發生與解決機制,外交部除應隨時注意與鄰國動態外,遇必要事項,就應預先訂定一系列相關條約。如果是突發狀況也應依循固定對話管道,而非任憑民族情緒反應。

至於行政院長林全批判仲裁內容有3個不恰當之處,包括:

1.      以「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不當稱呼我國,貶抑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之地位。此雖表示我們無法接受「中國的」(of China)這種稱呼,並認為是「貶抑」之詞! 但我國就可以接受類似的「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而不覺貶抑嗎?難道Chinese 的意義不是「中國的」(of China)

2.      仲裁庭擅自擴權,將非仲裁標的之太平島法律地位認定為岩礁,嚴重損及我國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 雖然仲裁書長達497頁,很難一下消化,但菲律賓提出仲裁標的第一項就是中國的「九段線」沒有法律依據,且與聯合國海洋公約牴觸無效。何不放棄與中國的相重疊的主張,單純面對自己擁有的太平島,不論認定為島為岩礁,終究是我們的島,擁有12浬領海。

3.      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未曾邀請我國參與仲裁程序,也從未徵詢我方的意見。因此,本案判斷我國政府完全無法接受,且對我國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中國一貫採取「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仲裁法庭作出的任何裁決,主要因為其自知「九段線」毫無國際法依據,因而悍稱仲裁書「不過是張廢紙」。確實,常設仲裁法庭無法派出聯合國軍隊強制執行,但對於雙方,甚至國際社會自仍有其權威與約束力。

這次「南海仲裁案」結果最高興的恐怕是馬英九。媒體上派艦護島登島種種呼聲彷彿一再證明他當年的正確,卻不論其用心乃在與中國統一的連結。不幸的,蔡英文總統親自出面針對「南海仲裁案」的結果所發表聲明,反映出國安團隊的危機。國安團隊的理當都是俊彥之士,擁有卓越的智商,思考出最佳的策略,供政府作出明智的決策。但這次我們看到的國安舉措並未顯現理性的思考結果,還輕易的掉入北京的「一中」陷阱,甚至以美日同盟國家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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