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才是毫無疑義
2015年07月28日20:36
作者:黃聖峰(台大法律系學士、台北大學法研碩士、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發起人、研究主持人)
日前於蘋果日報有篇文章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根本毫無疑義」為題,對「台澎法理地位未定」之國際法法理事實提出諸多見解,本人謹在此就該文所提各項論述予以駁斥。
「馬關條約因中華民國對日宣戰而失效,台灣應立即回到其被割讓前之地位……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又再次確認」?
首先,在國際法上,合法有效之條約不會,也不可能因為一方宣戰而失效。其次,中日和約第四條僅規定相關條約自中日和約生效之日起廢止,並未約定溯及自1941年起廢止。因此,中日和約絕非「確認」馬關條約因宣戰而失效,頂多讓該條約於1952年中日和約生效時廢止。
而更重要的是,即使馬關條約失效,台澎主權也不會回歸中(華民)國。因為,誠如中日和約當事國日本之條約局局長中川融1964年答覆日本國會質詢時所言:「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乃國際法學界之一致共識。因此,無論馬關條約如該文作者所幻想的於1941年即失效,抑或如筆者所言在1952年才廢止,其失效、廢止都無法使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
「『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可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該文兩位作者耗費相當大篇幅在論述這三份文件的有效性,然筆者以為真正的論述重點,在於「即使這三份文件具有法律上效力,也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
因為,誠如同為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當事國的英、美國所言:「開羅宣言只是意向聲明書」(英)、「開羅宣言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美)。至於「降伏文書」,時任日本外相的小?善太郎於1961年明白表示降伏文書「僅具有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由此可知,除了中華民國之外,這三份文件的相關當事國根本不認為憑這三份文件中華民國可以取得台澎主權。以這三份文件為由主張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只不過是自欺欺人的幻想罷了。
「中日和約言明台灣與澎湖之居民屬中華民國籍」?
該文作者接著以「條約之簽訂與條約之生效履行不容混為一談,條約生效以前,權利尚未移轉、處分」為由主張在中日和約中日本政府所有關於台灣與澎湖的處分行為依然合法有效。
的確,法律文件之簽署與生效確實不可一概而論,條約自然是從生效之日起發揮效力。所以,日本自然是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才喪失台澎主權。但不知是無知還是刻意隱瞞,該文作者漏未提及中日和約是在1952年8月5日才生效。換句話說,當該文作者口中可以處分台澎主權的中日和約「生效」時,日本早已放棄台澎主權。
如果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的舊金山和約要等生效日才生放棄效力,為什麼重新處分台澎主權的中日和約在簽約日就能發生效力呢?這種雙重標準在國際法上說得通嗎?事實上,中日和約根本是以舊金山和約為基礎,而且「中日和約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生效」,所以根本不能做出與舊金山和約相反的規定,再次處分台澎主權就更別談了。
此外,中日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是將台澎住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任何具有基本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使用「視為」的時機是「實際上不是」,但希望「被當成是」的時候。所以,沒有「台灣與澎湖居民收拾行李回到中華民國去」的問題,因為台澎住民「實際上不是」中華民國國民,而是「被當成是」中華民國國民。台澎住民是台澎真正的主人,當然有充分的理由繼續待在台澎。說句傷感情的話,當時真正該收拾行李滾蛋的,是沒有取得台澎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及數百萬被它拐離家鄉的中國難民。
該文其他後續論述
該文作者後來又以「舊金山和約未言明台灣與澎湖之歸屬不影響其回歸中華民國之事實」、「『盟國』並非一個具有國際法人格之組織」、「中國代表權之爭不影響中華民國已簽署之國際條約的效力」、「『台澎歸還中華民國』與『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無衝突』,『新約優於舊約』不適用於此」為標題,企圖論證中華民國已經取得台澎主權。
然而,一如筆者之前所引事證,英、美、日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的關鍵當事國都不認為這些文件能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那所謂的「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之事實」根本就不存在。既然不存在,又怎麼會受到舊金山和約的影響?事實上,無論是相關國家在簽署該和約前的討論與發言,或是簽署後的說明及表現的立場,都可以知道「讓主權懸而不決」就是該和約的真正用意。而既然該和約本意與開羅宣言等文件所表達的意向完全不同,當然要適用「新約優於舊約」原則。
至於該文作者最後提到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依『兼併』與『先佔』之國際法原則取得台灣之主權」,筆者不得不在此嚴正提醒該文作者,自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以軍事征服的方式獲取領土已不見容於國際社會,且讓自殖民母國分離的殖民地透過住民自決來決定未來乃國際共識,因此,若中華民國竟膽敢主張透過『兼併』或『先佔』等方式取得台澎領土,無異於與世界為敵,入聯之路必將更為難行。故還望該文作者切莫陷其心愛的中華民國於不義。
行文至此,筆者由衷建議該文作者抽空翻閱中華民國外交部之卷宗記錄。該部曾於1951年4月針對舊金山和約出具說帖表示「美方對於台灣澎湖之最後處置,不欲在此時於和約中予以規定,其意顯在使台灣地位問題懸而不決,以為其協防台灣之舉,留一法律上之根據」、「倘此時於對日和約中明文規定日本將台灣澎湖歸還於我,則於和約對我生效後,台灣澎湖在法律上之地位,即與大陸任何一行省無異,屆時美國如仍繼續協防台灣,除明認中共與蘇聯實為一體,共匪之攻台即為蘇聯之攻台,故不得不予防止外,即係干涉我國內政。」
換言之,就連之前多次投書高唱台澎主權已定論的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早在六十多年前就知道「台澎法理主權未定」可以讓國際友人在中國對台動武時有介入保護的正當理由,是可以發揮最佳保護作用的立場。
筆者以為,如果該文作者不是支持讓台灣被中國併吞的傾中統派,而是真心以台灣及台灣人的利益為優先的愛台派,除了應該繼續加強本身的國際法知識,增進除身為既得利益者之中華民國以外相關國家官方立場的認識與了解外,更應該去思考,為什麼在六十多年前能理解「台澎主權未定」之保護作用的中華民國政府,在今日要盡一切辦法將台澎主權緊緊抓住,即使知道這代表一旦中國武力入侵,台灣會失去國際友人的保護。堅決主張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對台灣人來說真的是利大於弊嗎?
總之,台灣人必須理解,在國際法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只是接受同盟國的委託來台灣接受日本投降,並為同盟國代管台澎至今,並未取得台澎主權,對台澎只具有同盟國所授權的管理權。而在中國的武力恫嚇下,讓在憲法中明訂一國兩區的中華民國取得台澎法理主權無疑是飲鴆止渴。唯有高舉「台澎法理主權未定」,才能讓國際友人得到介入台海爭端的國際法基礎,也才能對台灣的長治久安發揮最大的保護作用。
日前於蘋果日報有篇文章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根本毫無疑義」為題,對「台澎法理地位未定」之國際法法理事實提出諸多見解,本人謹在此就該文所提各項論述予以駁斥。
「馬關條約因中華民國對日宣戰而失效,台灣應立即回到其被割讓前之地位……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又再次確認」?
首先,在國際法上,合法有效之條約不會,也不可能因為一方宣戰而失效。其次,中日和約第四條僅規定相關條約自中日和約生效之日起廢止,並未約定溯及自1941年起廢止。因此,中日和約絕非「確認」馬關條約因宣戰而失效,頂多讓該條約於1952年中日和約生效時廢止。
而更重要的是,即使馬關條約失效,台澎主權也不會回歸中(華民)國。因為,誠如中日和約當事國日本之條約局局長中川融1964年答覆日本國會質詢時所言:「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乃國際法學界之一致共識。因此,無論馬關條約如該文作者所幻想的於1941年即失效,抑或如筆者所言在1952年才廢止,其失效、廢止都無法使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
「『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可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該文兩位作者耗費相當大篇幅在論述這三份文件的有效性,然筆者以為真正的論述重點,在於「即使這三份文件具有法律上效力,也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
因為,誠如同為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當事國的英、美國所言:「開羅宣言只是意向聲明書」(英)、「開羅宣言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美)。至於「降伏文書」,時任日本外相的小?善太郎於1961年明白表示降伏文書「僅具有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由此可知,除了中華民國之外,這三份文件的相關當事國根本不認為憑這三份文件中華民國可以取得台澎主權。以這三份文件為由主張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只不過是自欺欺人的幻想罷了。
「中日和約言明台灣與澎湖之居民屬中華民國籍」?
該文作者接著以「條約之簽訂與條約之生效履行不容混為一談,條約生效以前,權利尚未移轉、處分」為由主張在中日和約中日本政府所有關於台灣與澎湖的處分行為依然合法有效。
的確,法律文件之簽署與生效確實不可一概而論,條約自然是從生效之日起發揮效力。所以,日本自然是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才喪失台澎主權。但不知是無知還是刻意隱瞞,該文作者漏未提及中日和約是在1952年8月5日才生效。換句話說,當該文作者口中可以處分台澎主權的中日和約「生效」時,日本早已放棄台澎主權。
如果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的舊金山和約要等生效日才生放棄效力,為什麼重新處分台澎主權的中日和約在簽約日就能發生效力呢?這種雙重標準在國際法上說得通嗎?事實上,中日和約根本是以舊金山和約為基礎,而且「中日和約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生效」,所以根本不能做出與舊金山和約相反的規定,再次處分台澎主權就更別談了。
此外,中日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是將台澎住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任何具有基本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使用「視為」的時機是「實際上不是」,但希望「被當成是」的時候。所以,沒有「台灣與澎湖居民收拾行李回到中華民國去」的問題,因為台澎住民「實際上不是」中華民國國民,而是「被當成是」中華民國國民。台澎住民是台澎真正的主人,當然有充分的理由繼續待在台澎。說句傷感情的話,當時真正該收拾行李滾蛋的,是沒有取得台澎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及數百萬被它拐離家鄉的中國難民。
該文其他後續論述
該文作者後來又以「舊金山和約未言明台灣與澎湖之歸屬不影響其回歸中華民國之事實」、「『盟國』並非一個具有國際法人格之組織」、「中國代表權之爭不影響中華民國已簽署之國際條約的效力」、「『台澎歸還中華民國』與『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無衝突』,『新約優於舊約』不適用於此」為標題,企圖論證中華民國已經取得台澎主權。
然而,一如筆者之前所引事證,英、美、日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的關鍵當事國都不認為這些文件能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那所謂的「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之事實」根本就不存在。既然不存在,又怎麼會受到舊金山和約的影響?事實上,無論是相關國家在簽署該和約前的討論與發言,或是簽署後的說明及表現的立場,都可以知道「讓主權懸而不決」就是該和約的真正用意。而既然該和約本意與開羅宣言等文件所表達的意向完全不同,當然要適用「新約優於舊約」原則。
至於該文作者最後提到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依『兼併』與『先佔』之國際法原則取得台灣之主權」,筆者不得不在此嚴正提醒該文作者,自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以軍事征服的方式獲取領土已不見容於國際社會,且讓自殖民母國分離的殖民地透過住民自決來決定未來乃國際共識,因此,若中華民國竟膽敢主張透過『兼併』或『先佔』等方式取得台澎領土,無異於與世界為敵,入聯之路必將更為難行。故還望該文作者切莫陷其心愛的中華民國於不義。
行文至此,筆者由衷建議該文作者抽空翻閱中華民國外交部之卷宗記錄。該部曾於1951年4月針對舊金山和約出具說帖表示「美方對於台灣澎湖之最後處置,不欲在此時於和約中予以規定,其意顯在使台灣地位問題懸而不決,以為其協防台灣之舉,留一法律上之根據」、「倘此時於對日和約中明文規定日本將台灣澎湖歸還於我,則於和約對我生效後,台灣澎湖在法律上之地位,即與大陸任何一行省無異,屆時美國如仍繼續協防台灣,除明認中共與蘇聯實為一體,共匪之攻台即為蘇聯之攻台,故不得不予防止外,即係干涉我國內政。」
換言之,就連之前多次投書高唱台澎主權已定論的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早在六十多年前就知道「台澎法理主權未定」可以讓國際友人在中國對台動武時有介入保護的正當理由,是可以發揮最佳保護作用的立場。
筆者以為,如果該文作者不是支持讓台灣被中國併吞的傾中統派,而是真心以台灣及台灣人的利益為優先的愛台派,除了應該繼續加強本身的國際法知識,增進除身為既得利益者之中華民國以外相關國家官方立場的認識與了解外,更應該去思考,為什麼在六十多年前能理解「台澎主權未定」之保護作用的中華民國政府,在今日要盡一切辦法將台澎主權緊緊抓住,即使知道這代表一旦中國武力入侵,台灣會失去國際友人的保護。堅決主張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對台灣人來說真的是利大於弊嗎?
總之,台灣人必須理解,在國際法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只是接受同盟國的委託來台灣接受日本投降,並為同盟國代管台澎至今,並未取得台澎主權,對台澎只具有同盟國所授權的管理權。而在中國的武力恫嚇下,讓在憲法中明訂一國兩區的中華民國取得台澎法理主權無疑是飲鴆止渴。唯有高舉「台澎法理主權未定」,才能讓國際友人得到介入台海爭端的國際法基礎,也才能對台灣的長治久安發揮最大的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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