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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 星期二

互聯網時代的美國陪審團



互聯網時代的美國陪審團
2017-07-04我要分享
導讀
陪審是在與外界影響隔絕的封閉環境中進行的,陪審團員們是帶著這樣一個群體信念自願進入這個封閉環境的,那就是,無論陪審結果如何,對於陪審結果,他們擔負的是共同責任。
【編者按】美國司法部門於當地時間73日,在伊利諾伊聯邦地區法院對涉綁架章瑩穎的疑犯第一次聆訊。律師呼吁當地華人參加聆訊,希望有投票權的華人可以爭取進入陪審團。關於美國司法中的陪審制,徐賁先生進行了專文分析:
美國著名喜劇演員比爾·考斯比(Bill Cosby)主演的電視情景喜劇《考斯比一家》(Cosby Show)曾經在1980年代紅極一時。他被指控於2004年下藥並且性侵了婦女安德莉亞· 康斯坦德。陪審團在賓夕法尼亞州諾裡斯鎮經過50多個小時的討論後陷入僵局。617日,法官宣布,對於考斯比性攻擊案件的審判流審了,因為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無法就考斯比是否有罪作出一致決定。

陪審團的“聯合承諾”
雖然陪審團內部存在兩方不同的意見,一方可能是對的,而另一方則可能是錯的,但對於流審,所有陪審團員都負有共同的而非個人的責任。這個責任不會因為他們對案件的不同判斷而有所不同。陪審是在與外界影響隔絕的封閉環境中進行的,陪審團員們是帶著這樣一個群體信念自願進入這個封閉環境的,那就是,無論陪審結果如何,對於陪審結果,他們擔負的是共同責任。
按照英國著名社會哲學家瑪格麗特·吉爾伯特(Margaret Gilbert)在《聯合承諾:我們如何組成社會世界》(Joint Commitment: How We Make the Social World)一書裡的觀點,陪審團便可視為“聯合承諾”(joint commitments)的產物。 聯合承諾指的是,兩個或更多的人對聯合起來做某事作出承諾。與大多數當代學者不同,吉爾伯特並不認為這是一種道德性質的承諾。她認為這是個人因為身處於某種群體中而應該承擔的一種成員義務,這個群體可以是陪審團,也可以是政治社會。
美國哲學家邁克·林奇(Michael Lynch)在《我們聯網》(The Internet of Us)一書裡這樣解釋“聯合承諾”:聯合承諾經常不是刻意規定的,而只是一種大家心知肚明、共同遵守的行動意願:就好像我向你伸出手,向舞池的方向示意一樣。“但不管人們以何種方式表達參與共同承諾的意願,他們的表達方式必須是人所共知的,必須是人人都能理解,並且人人都知道別人也可以理解的方式。……當這些條件全部到位,並且某一個群體有這樣的共同承諾時,我們就可以認為這個群體擁有了相當於個體的思維方式。”我們也是這樣看待陪審團的,它被認為擁有相當於個體的思維方式。考斯比案的流審意味著陪審團不能對考斯比是否有罪作出明確的是非判斷,這在沒有結果的個體判斷中也是經常發生的。
然而,許多群體決定經常不允許出現類似流審的結果。例如,一組面試官要確定最佳的工作人選,他們必須從多位候選人中挑選一位。林奇做了這樣一個假設:多位面試官從三個候選人挑選,每一位都分別對這三個候選人進行從13的排位評定。結果可能是,沒有一位把某候選人定為第一,但這位候選人的累積排名仍然是最高的(例如,每位面試官都把他定位為2,而其他候選人則有1也有3)。如果這樣,盡管沒有任何一位面試官把這位候選人定位為1,該面試組仍然相信他是這項工作的最佳人選。於是便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即使一個群體中沒有人同意,或有人不同意某一結果,這個結果也有可能在群體中通過。
陪審團必須全票通過的設置顯然是要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它要確保的是,如果有人不同意某一結果(如認為考斯比不是無罪),這個結果就不能通過(陪審團不能將他無罪開釋)。但是,另一方面,陪審團仍然是一個“聯合承諾”的機制,它被認為能進行相當於一個個體那樣的思維,並為之承擔後果責任。所以,它雖是一種聯合承諾,但卻是一種受限制的聯合承諾。

互聯網信息時代的“孔多塞陪審團定理”
在一個開放的社會裡,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陪審團這一機制(包括它的封閉作業)的保守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它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在互聯網時代,每個人都可以在網上發表自己的看法,這會對審判結果形成了空前巨大的“輿論公審”壓力。這樣的壓力是一把雙刃劍,它可能反映正確的民意,也可能反映不正確的民意。陪審團的封閉性可以讓它在相對不受干擾的環境下作出自己獨立的裁決。
然而,互聯網信息時代給這種人為封閉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也造成了新的倫理問題。像考斯比這樣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公共人物,一般美國人都會從網上得到大量信息,並形成自己的看法。每個人的看法可能帶有陪審員挑選機制力圖排除的情緒因素。
互聯網時代為調查陪審員的背景、觀點和可能情緒提供了方便,挑選者可以用谷歌或其他搜索引擎找到他們在個人博客、“領英”(LinkedIn)社交網服務站、推特或臉書上的帖子等留下的意見和看法記錄。這種調查涉及有關保護個人隱私的倫理問題,在美國是有爭議的,因此在具體操作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審判想要盡量確保陪審員的“客觀”“公正”,這在互聯網時代正變得越來越困難。但是,無論怎麼困難,公正的審判也不能無視陪審團與輿論公審之間的根本區別。這是因為,輿論公審不可能是聯合承諾的產物,而更是類似於對某個“是/否”問題進行投票的結果。它雖然可以在喻意上用“孔多塞陪審團定理”(Condorcet Jury Theorem)來說明,但並不是真正的陪審團。
這個定理是法國啟蒙哲人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於1785年提出,常被用來認識何種情況下可以相信或不相信公眾的判斷。一群人要判斷一個問題的是與否(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的),假如每個人答對的機率超過50%,那麼,隨著群體的人數增加,整個群體答對的機率會遞增至接近百分之百。相反,假如群體中只有少數人擁有正確的資訊,而每個人答對的機率低於50%,那麼,隨著群體的人數增加,整個群體答對的機率會遞減至接近於零。
孔多塞
這樣的“陪審團定理”是有條件的,它要求投票個體彼此獨立,不受其他投票者影響(俾能降低從眾心理的影響)。它還要求個體公民具有一定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公民素質的重要性也正在於此)。
即使在人們普遍擁有公民經驗的民主社會裡,這樣的條件也不是那麼容易滿足的。首先,人們在判斷真相時往往並不比隨機判斷更加准確。他們容易受到偏見和成見的影響。第二,人們的意見往往不能夠彼此獨立,在互聯網時代的“回音室”和“信息瀑布”作用下,更是如此。因此,正如林奇所說,“如果是這樣,做出回答的群體成員越多,得到錯誤答案的概率就越大。在這種情況下,群體就不會比個體更加明智,而是更加不明智”。
在這種情況下,由12個人組成的陪審團比廣大公眾的意見更可能是比較明智的決定,這是因為,他們必須通過一定的素質挑選(先檢驗他們是否對案件帶有成見或偏見,包括“專業成見”),必須經過陪審規則和原則的基本訓練、並給予充分的案情信息咨詢。盡管如此,陪審團並不能保證司法正義。從一開始陪審團制度就不是,也很少被當作一個完善的制度,它只是在許多不好制度中比較不壞,也許是最不壞的一個。
在連並不完善的陪審團制度都不存在的社會裡,對抗濫用司法權力的唯一希望經常落在比陪審團更不完善的“大眾意見”身上。“大眾意見”的價值不一定在於它對案情的實際判斷,而是在於這種判斷所依據的常識倫理和道德判斷,而濫用司法權力之所以是“濫用”,正是因為它無視並踐踏了普通人的常識倫理和道德判斷。
群體智慧的意義
普通人的常識倫理和道德判斷經常被視為一種“民間智慧”,智慧指的是靠得住的經驗和常識。美國記者詹姆斯·索羅維基(James Surowiecki)在《群體的智慧》(The Wisdom of Crowds)一書裡稱贊那種集思廣益的集體智慧,書裡有許多富有啟發性的軼事。書一開始就敘述了英國科學家弗朗西斯·加爾頓(Francis Galton1906年經歷的一件事情,在一場鄉村牲畜展覽會上,787 個到場者對一頭公牛的重量進行估計競賽。他們當中許多是農夫或屠夫,對牛的重量估計頗有經驗,但也有像鄉鎮職員、文書那樣並不具備這方面經驗的。所有參賽者猜測的平均值是1197磅,而這頭公牛的實際重量是1198 磅。加爾頓由此聯想到民主參與,他寫道,這些普通參賽者估計公牛體重的能力,大概與普通選民對政策議題的評估能力不相上下。但這種集體能力的結果卻能讓人對他們的集體智慧刮目相看。
民間智慧是集體性的,不同於精英的個體智慧。因此,在具體的案件上,“法律人士”的看法與大眾表現出來的集體看法會有差距,有時候差距還非常大。在判斷日常生活中發生的“違法”或“犯罪”事件時,普通大眾的判斷與司法機關的裁決簡直就是大相徑庭。他們會覺得枉判那農民,是濫用權力,是司法不公。
這不僅是因為他們運用的是一種與法律法規不同的“人之常情”,而且還因為他們不願接受司法機關所提出的定案“理由”。理由是一種信任考量,我相信你,信任你,才會接受你提出的理由。並不是所有的理由都具有正確性或正當性的。當人們有意識地覺得要相信什麼的時候,他們已經開始用常識在自己的頭腦裡思考了。如果許多人從這樣的思考得出相似的結果時——就像許多人估計一頭公牛的重量,那麼,他們思考的結果就應該受到重視。
與人類的任何其他思考形式一樣,常識不是絕對正確的。愛因斯坦甚至說,“常識是人們在18歲之前獲得的偏見的總彙”。但是,與智力超群的愛因斯坦不同,19世紀美國思想家艾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把常識稱為“穿著工作服的天才”,這種對常識的美國式想法務實而樸素,已經成為美國社會和大眾文化的標配原素,也是美國精神的一個特色部分。
艾默生
一直到今天,這種對常識的尊重和倚重仍然體現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團制度可以說是源自古老的希腊自由觀念。古希腊的自由是指每個人(實際上指成年男性公民)有權利參加集體的統治管理。通常,所有的公民都應該參加議會議事,如果做不到,則以抽簽方式選出代表,類似今天的美國陪審團。
陪審團雖然重要,但經常被看成是美國司法制度中最弱的一環,陪審員隨機抽樣,被篩選出來擔任陪審員的人們文化程度不等,各行各業都有,唯獨沒有法律界的(直接親屬是法官的,會被篩除出去)。
為什麼把普通人的常識判斷看得比法律專業知識更加重要呢?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法律門外漢來擔任“法官之上的法官”呢?這是因為,只要法律足夠明確,一切解釋得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話,那麼,任何普通人都能運用常識,獨立思想,做出理性判斷。
陪審員獨立於政府、司法系統和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因此也是值得相信的。這樣的陪審團也是濫用司法權力者最難以操縱和控制的。難怪美國開國之父之一的傑弗遜會認為,陪審團制度對維護自由民主所起的作用,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4 則留言:

  1. 有關陪審團的電影我記得有一部Debbie Moore(黛咪摩爾)主演的The juror.
    The Juror
    另外一片,
    Runaway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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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要推陪審制,這篇評論提到美國建國前的案例,波士頓大屠殺。
    一個陪審團的故事:民意與司法不同調的「波士頓大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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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俺質疑,用Boston Massacre 引申陪審團的誤判可能,是否文章或稍存有欲誤導的動機?屬反陪審團制的立場?

      審判正確與否,在此講的是概率。然而,陪審團並不意味著100%的正確,而是相對於法官一人的判決,陪審團可以讓誤判的機率大幅度降低。

      除了概率之外,最重要的是:讓公民社會有個足以信任的機制,那才是最重要的考量。無論如何,陪審團制,就算很可能經常誤判,還是一種絕對必須且比較客觀的司法機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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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站在年輕法官朋友角度,完全舉雙手贊成陪審團,以後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跟恐龍法官的招牌就可以正式丟給陪審團了,樂得輕鬆愉快又博得公正廉明美名,其實最大阻力在習慣為政權服務的司法院舊官老爺上,不過台灣連地方議會過半都可以玩成買票羅生門了,未來在組成過程中一定會非常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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