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in 開口)
早從馬英九特別費案之時,由於陳長文律師一個 ”大水庫” 名詞給了馬英九可以解套,之後由余文承擔代罪羔羊,俺對陳長文運用詭變幹歹事的功力,就存有戒懼恐慎之心,並尊此位大律師為武林頂尖幕後高手。之後又每逢那廝遇難之際,陳護法鐵定又拋一兩篇長文在聯合報或中時。所以俺再度斷定此角色非一般,是相當了得的狠咖。
然而,1129之後,第一個拋出箭射馬英九的竟然是陳長文,要那廝雙辭。這時,俺就開始動搖,存疑這位護法高人是否也屬西瓜族。之後,又看陳大護法又再度返回那廝陣營,這又讓俺一頭霧水。
從陳大護法前幾星期開始批判柯P,竟然說柯P是追殺法治,這時俺就覺得過去對他的觀感幾乎全翻盤,原本他以鑽營法律幹壞事的能耐,讓俺相當戒懼,卻頓時消失。何故?因為這傢伙從1129之後的發言,以及他所運用的詭辯能耐,簡直是換了一個人,言之無物,引喻失義,不知所云。尤其他引用了德國牧師尼默勒的「對惡行沉默者,終將害己」的一段話欲蓋彌彰地誤導讀者他是站在正義之一面,簡直讓俺笑得滿地打滾。
俺如今的結論,陳長文大律師的道行修煉,肉腳級的啦!
柯文哲的懺悔文
2015年05月20日00:05
作者:段正明(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律師)
最近陳長文大律師寫了一篇「柯文哲追殺的是法治」,最後還用德國牧師尼默勒的「對惡行沉默者,終將害己」的『起初他們』的懺悔文來表達自己的「正義」之聲,筆者認為陳律師恐怕有些誤會,特此說明一下。
首先,我們就來談談法治的意義,法治在德語是Rechtsstaatlichkeit,簡單的說就是可信任和獨立的司法,而義大利人則更將法治詳細區分為法治國家(Stato di diritto)以及國家行為合理性(la legalità)兩個部份。前者是指國家以及運作國家制度的所有行為都受到憲政和法律的拘束,對內不能任意侵害人民權利,對外則須善盡國際社會義務;而後者的適法性則是指所有政府和國民的行為都必須在民主自由決定的公開透明與公平公正的法律機制下形成,才有其合理性。
換言之,法治的概念就是法律形式的正當性與法律實質的合理性結合而成的。所以「合法但不合理」就是不合法,因為法條的構成要件乍看之下似乎沒問題,但是若是實質正當性有欠缺,最後的結論還是「不合法」。例如買賣雙方簽了一個買賣房屋契約,卻是仲介用騙的、用矇的讓當事人不知道這是地震屋、海砂屋、輻射屋,那請問這算是「合法」的契約嗎?眾所皆知,這當然不是。而結論就是受害者不用付仲介費,而且賣方和仲介一定要付連帶賠償責任,甚至可能還要吃上刑責官司。
遠雄大巨蛋也是一樣,當初馬英九的市府乃是代表市民的仲介,遠雄則是賣方,雙方的BOT契約在簽署的過程中,設若市府和遠雄之間有可能犧牲台北市民利益的非法行為,用騙的、用矇市民的方法而和遠雄簽下契約,讓全體市民買單,那這個「危險且功能不彰」的大巨蛋,誰敢說他是合法的且可繼續興建呢?市府當然可以禁止他繼續蓋。而「馬市長」若可能如輿論說的有獲得了直接或間接的有「政治獻金的利益」的結果,而遠雄在這段建造大巨蛋的過程就也可能直接或間接的「減少很多財務上負擔和有很多方便」,而可能將來造成市民的「重大損害」(例如將來後續處理,台北市要付出大筆金錢和勞費),那麼減少負擔和政治獻金的利益就是圖利的結果,這樣的簽約過程根本就可能是構成犯罪,契約就可以撤銷,柯市府追究「可能的弊案」,當然是合乎前述定義的法治,且合法又合理。
再者,從尼默勒牧師的懺悔文去說柯文哲追殺法治也恐有誤解。尼默勒牧師的懺悔文是針對納粹那種「違法濫權、秘密迫害」的行為而來,1933年納粹執政後頒布一連串的國家緊急時期命令,對於弱勢的族群、政黨、和宗教團體、反對者進行漸進式與秘密的恣意迫害,許多人都被納粹分子秘密逮捕或送到集中營。納粹的違法濫權是以「人治的恣意」消滅「公開透明的法治」,以此觀之,馬市長和遠雄的契約簽訂過程恐怕難以稱為「法治」。因為馬市長和遠雄在簽約前密會而可能影響台北市民利益,這是有紀錄可循的,李述德的錄音檔也不是假的,這些「人治議約」,既不民主、不公開也不透明,甚至在台北市長換人前,這些議約資訊和公文都是不公開的,這當然不是法治。現在柯文哲要清理這些疑案,解決問題,重回法治的公開透明,追究馬英九的可能責任,又哪裡能稱為政治迫害或追殺法治呢?
陳律師的「追殺法治」恐怕不適用在柯文哲查弊上,法治本來就應該是「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柯文哲查弊完全符合這個標準。而若陳律師真要談法治,那坐而言不如起而行,例如要求所屬的理律事務所放棄RCA案的上訴,保障RCA毒害受害員工和家屬追討損害賠償的人權,或是叫頂新魏家拿錢出來賠償黑心油受害的消費者以維護社會正義,甚或要求中國共產黨進行「超國界」的民主法治改革,這樣陳大律師談法治,才有說服力。
筆者最後則認為尼默勒的懺悔文應可改成柯文哲的懺悔文:
最近陳長文大律師寫了一篇「柯文哲追殺的是法治」,最後還用德國牧師尼默勒的「對惡行沉默者,終將害己」的『起初他們』的懺悔文來表達自己的「正義」之聲,筆者認為陳律師恐怕有些誤會,特此說明一下。
首先,我們就來談談法治的意義,法治在德語是Rechtsstaatlichkeit,簡單的說就是可信任和獨立的司法,而義大利人則更將法治詳細區分為法治國家(Stato di diritto)以及國家行為合理性(la legalità)兩個部份。前者是指國家以及運作國家制度的所有行為都受到憲政和法律的拘束,對內不能任意侵害人民權利,對外則須善盡國際社會義務;而後者的適法性則是指所有政府和國民的行為都必須在民主自由決定的公開透明與公平公正的法律機制下形成,才有其合理性。
換言之,法治的概念就是法律形式的正當性與法律實質的合理性結合而成的。所以「合法但不合理」就是不合法,因為法條的構成要件乍看之下似乎沒問題,但是若是實質正當性有欠缺,最後的結論還是「不合法」。例如買賣雙方簽了一個買賣房屋契約,卻是仲介用騙的、用矇的讓當事人不知道這是地震屋、海砂屋、輻射屋,那請問這算是「合法」的契約嗎?眾所皆知,這當然不是。而結論就是受害者不用付仲介費,而且賣方和仲介一定要付連帶賠償責任,甚至可能還要吃上刑責官司。
遠雄大巨蛋也是一樣,當初馬英九的市府乃是代表市民的仲介,遠雄則是賣方,雙方的BOT契約在簽署的過程中,設若市府和遠雄之間有可能犧牲台北市民利益的非法行為,用騙的、用矇市民的方法而和遠雄簽下契約,讓全體市民買單,那這個「危險且功能不彰」的大巨蛋,誰敢說他是合法的且可繼續興建呢?市府當然可以禁止他繼續蓋。而「馬市長」若可能如輿論說的有獲得了直接或間接的有「政治獻金的利益」的結果,而遠雄在這段建造大巨蛋的過程就也可能直接或間接的「減少很多財務上負擔和有很多方便」,而可能將來造成市民的「重大損害」(例如將來後續處理,台北市要付出大筆金錢和勞費),那麼減少負擔和政治獻金的利益就是圖利的結果,這樣的簽約過程根本就可能是構成犯罪,契約就可以撤銷,柯市府追究「可能的弊案」,當然是合乎前述定義的法治,且合法又合理。
再者,從尼默勒牧師的懺悔文去說柯文哲追殺法治也恐有誤解。尼默勒牧師的懺悔文是針對納粹那種「違法濫權、秘密迫害」的行為而來,1933年納粹執政後頒布一連串的國家緊急時期命令,對於弱勢的族群、政黨、和宗教團體、反對者進行漸進式與秘密的恣意迫害,許多人都被納粹分子秘密逮捕或送到集中營。納粹的違法濫權是以「人治的恣意」消滅「公開透明的法治」,以此觀之,馬市長和遠雄的契約簽訂過程恐怕難以稱為「法治」。因為馬市長和遠雄在簽約前密會而可能影響台北市民利益,這是有紀錄可循的,李述德的錄音檔也不是假的,這些「人治議約」,既不民主、不公開也不透明,甚至在台北市長換人前,這些議約資訊和公文都是不公開的,這當然不是法治。現在柯文哲要清理這些疑案,解決問題,重回法治的公開透明,追究馬英九的可能責任,又哪裡能稱為政治迫害或追殺法治呢?
陳律師的「追殺法治」恐怕不適用在柯文哲查弊上,法治本來就應該是「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柯文哲查弊完全符合這個標準。而若陳律師真要談法治,那坐而言不如起而行,例如要求所屬的理律事務所放棄RCA案的上訴,保障RCA毒害受害員工和家屬追討損害賠償的人權,或是叫頂新魏家拿錢出來賠償黑心油受害的消費者以維護社會正義,甚或要求中國共產黨進行「超國界」的民主法治改革,這樣陳大律師談法治,才有說服力。
筆者最後則認為尼默勒的懺悔文應可改成柯文哲的懺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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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拆建成圓環時,我沒說話,因為自己的美食自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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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說綠卡自動失效時,我沒說話,因為我不在乎馬英九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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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迫害陳水扁致殘時,我也沒說話,因為陳水扁有沒有罪我真的講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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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馬英九恣意安排司法人事時,我沒說話,因為我不是念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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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我想追究馬英九枉法行為時,我卻沒有說話的權利了,因為陳長文說「這是追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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