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民報社論
提防藉選舉奧步阻撓陳菊連任
2014-06-17 10:24
太陽花學運擋下服貿協議,也動搖了馬總統的領導威信及兩岸佈局,因此年底七合一大選是對馬的嚴酷考驗,社會應慎防選舉奧步。
近日政界人士有論及高雄市長陳菊的連任合法問題,議論者就地方制度法為字面解釋,擔心政府恐藉此操作,判定陳菊不具高雄市長的連任資格,在投票前阻其競選連任。
單純以地制法字面解釋,高雄市本來就是直轄市,縣市合併只是管轄範圍加入高雄縣,原直轄市「高雄市」的法主體地位不變,因此仍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直轄市長「連選得連任一屆」限制,陳菊不得競選第三次;台中市本來不是直轄市,因與台中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台中市」,是一個新的法主體,因此胡志強原本受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縣市長「連選得連任一屆」限制,但升格後改為適用同法第五十五條直轄市長「連選得連任一屆」,可以再連任一次大台中市長。
但事實上,這是「機關算盡」的法律字面解釋,牴觸憲法民主原則,依據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不論是地方首長或總統,其擔任公職的「民主正當性」來自選民的託付,因此首長依據法律在每次選舉與選民約定「任期四年」且只能「連任一次」,而不論是大高雄市或大台中市,兩位首長與(縣市合併後)選民都只有一次約定(合併後當選一次)。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在康世儒當選無效的判決意旨,地方首長選舉的連任限制,應從法律實質意義來判斷,而非由行政機關字面解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選上字第3號判決揭示:「本院認為地方制度法第 57條第1項之「連選得連任一次」應採取上述甲案之見解,即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問是否為改選或補選之任期均屬連選連任,惟同一屆辭職參加補選應視為同一任之競合結果…惟苗栗縣選委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函示准上訴人登記為系爭補選候選人,上訴人參加系爭補選並當選。其登記參選及當選違反上開相關法律。從而,被上訴人依據選罷法第121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2款請求宣告上訴人系爭補選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即司法不受行政機關解釋法律之拘束,而應實質認定法律釋義之民主內涵。
以合併後的高雄市與台中市來比較,兩者管轄範圍同樣加入「縣」,而對於原來的縣民而言,他們與新的「直轄市長」都只訂一次契約(四年任期),所以在民主憲法的實質意義上,大高雄市民賦予市長陳菊與大台中市民賦予市長胡志強都僅有一次「民主正當性」,依據「連任一次」的法律限制,大高雄市民及大台中市民有權賦予現任首長第二次的「民主正當性」,也就是縣市合併後的選民有權決定陳菊、胡志強是否「連任」,這是民主憲法的基本價值,不容所謂政府機關「政治操弄」,台灣人民應慎防各式選舉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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