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in 開口)
底下是針對 從台灣關係法35周年看體制 一文,在雲程大雙魚鏡內所引發的討論。雖然是在別人家裡吵,對雲程大很不好意思,但也無妨,畢竟這罐蟲是雲程大首先開罐的。
越討論,概念越清楚,立場就能越堅定,策略運用也當然可以更精密凌厲。審視過去台派嘶喊台灣獨立,現在我們不難發現絕對是緣木求魚。
1. 從啥獨立出來?答不出來!
2. 以獨立訴求想要達成蒸發KMT目的?工具錯誤!取向錯誤!
3. 上述兩件,因搞不成,又為了能在體制內監督KMT,順便分杯羹,故必須迎合
體制, 所以只能轉成: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邦國,目前國號稱為 "中華民國" = 台灣」
獨立建國一口氣,用個轉換就達成,太方便了,天才也!不覺得厚黑嗎?丟不丟臉呀?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邦國,目前國號稱為 "中華民國" = 台灣」
獨立建國一口氣,用個轉換就達成,太方便了,天才也!不覺得厚黑嗎?丟不丟臉呀?
光這三點所產生的運動軌跡,俺們可以斷定絕對是繞迷宮啦!這些概念問題 一直是雙魚鏡與椰樹下的主題。已經被大家論到頁破卷爛了。然而,這次之所以能再被炒熱,重視,其客觀乃出於兩件事的發生:
1. 北極熊出洞,北京傾向莫斯科,導致白宮重新評估綏靖政 策的妥當性,因此由國務院趁著TRA 35週年之際,首次道出台灣是自治領。
2. 太陽花的盛開,讓全民再次燃起對這塊土地前途命運的熱 情與關懷。
2. 太陽花的盛開,讓全民再次燃起對這塊土地前途命運的熱 情與關懷。
底下是幾個網友針對「領土未定」、「自治領」、「管理當局」等概念在雙魚鏡的的討論。特地整理於下,分享大家
先行閱讀:從台灣關係法35周年看體制
如果按照佔領區定位的台灣管理當局,應該依身份分為流亡中華民,在軍事佔領區,適用其本國法流亡中華法,台澎被佔領民,日內瓦第四公約及SFPT及衍生之條約及法律!佔領過渡到自治,有何不同?如果依Ajin大所言TRA下的台澎自治領,那還沒有制定基本法之前,唯一的法就是SFPT衍生的TRA,這也是中華國失去其流亡政府法人格後,得以台灣當局身份依中華法而治的法源,依此台澎所有人一體適用中華法,但吊詭的是“國”在那裡?又回到原點!
既是自治領,何來 "國" ? "國" 尚待建!
只要能從 "中華民" 跳出來,進入"TRA自治領",那才是第一步啦!
第二步,蒸發 KMT
第三步,讓自治領擁有第一流公民社會的文明條件
第四步,國際頒發 "邦國" 證書
第二步,蒸發 KMT
第三步,讓自治領擁有第一流公民社會的文明條件
第四步,國際頒發 "邦國" 證書
只要一天還在 "中華民",那就永遠甭想見 "國 " 。
@ Ajin大,
TRA 4.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所以還是要和那個魔神丫“國”糾纏不清!除非先修改這一條!
另外如果沒有SFPT 下的西敏寺法案,或美國國會通過頒布的基本法,則TRA下的自治,只有是台澎獨立關稅領的位階,而看不到澳大利亞在英國協的位階
首先聲明,俺不是專家,既懶,又蠢,所以對於啥樣法條學理,看到就發抖,一捅就破。
幾個關鍵點若能釐清,所有邏輯就自動會呈現:
1. SFPT針對台澎的尾巴,該如何收拾?
2. 山姆大帝憑啥制定 TRA?
3. 山姆大帝有典當台澎的資格與能力嗎?
4. 常識的邦國四條件,台灣都具備了,為何不能稱國?相同問題,
1972進入UN以前的 PRC 其國際地位是啥?國不國?
1972進入UN以前的 PRC 其國際地位是啥?國不國?
從這四個問題不難推論出:台澎地位的解決,根本是國際問題,是爭霸的問題,是超越台澎居民意願的問題。要立邦稱國,不是自我宣告即可。現代的國際,最重要的邦國證書取決於是否有UN的席次,不是自我說的算,也不是哪個大塊說的算!
如此來看,蒸發KMT與建邦立國是完全兩碼事,有先後關係,卻沒有必然。
TRA本身解決的問題是把本來委託ROC政府的佔領的權力移交給台灣管理當局,因此島內適用的法律就是台灣管理當局的法律。台灣管理當局的法律是什?因為台灣管理當局並非明確的國家,只能藉由實行的法秩序選擇來加以認定。
而法秩序的建立,除了依當地人民授權制定的法律而定,反復遵守實踐的法體系(包括外來法或習慣法理)也會因習慣法的法理會被納入整體法秩序的一環。以台灣管理當局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而言,92年修憲前依照的就是台澎居民反覆遵守實踐的法理原則而有法效力,修憲後因為已經取的人民的授權,自然而然會成為台灣管理當局的自治法體系。
中華民國法律只是法秩序體系的一種選擇(當然台灣人民也可以授權規定以日本法或美國法為遵守的法律體系,台灣管理當局法律就會隨之變動),不能因為適用此法律就反推回中華民國依然存在,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命題。
舉例來說,日本統治時期的台灣刑事法規適用的是日本國內法,民事法規適用的是大清律例。英治時期的香港新界地區,刑事法適用的是英國法,民事法部分條款適用的是大清律例。這些都是法秩序體系選擇的例子,不能因此就回推,日治時代的台灣或英治時代的香港新界是屬於大清帝國。
相同的法理,台澎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都只是島內法秩序體系的一種選擇,這些也只能自我證成台澎是一個獨立狀態的自治體。換句話說,即便台澎地區今日通過一部台灣共和國憲法,也只是島內人民就法體系換個選擇,讓台灣管理當局的法律成了台灣共和國法秩序體系,無法自動讓台澎地區成為一個國家。
至於TRA 4.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只是當年為了ROC政權不被承認,考慮到整體法律安定性而做出的立法設計,此條文的目的只是要將美國法律體系與台灣管理當局運行的法律體系做一個連結,並不意謂,台灣人民必定受中華民國法律的限制。白話點講,在ROC政府不被承認後,台澎島內法律體系如何選擇?美國政府已經管不著,由台灣管理當局運行的法律來處理。但為了避免ROC不被承認,之前的法律一概失效,就用這個條文來加以解決。這是屬於比較技術性的條文。
所以會和中陰身國扯不清,並不是TRA 4.的緣故,TRA已經中斷了ROC正當性的法律基礎,僅存的的只剩下台灣管理當局還在選擇適用ROC法律體系的問題,但其實這都不影響台灣領土法律地位的變動,如何建邦立國還是操之於國際問題?
@ J OTTO 大,
由蘇格蘭獨立公投來看,由主權擁有者UK國會產生一個法案,透過公投的Yes Vote由UK parliament 取得主權,得以依蘇格蘭人民主權立憲組織政府。相對的在TRA下的台澎獨立關稅區(或自治區),是否須得到相關權力國(當然就是立TRA那一國)自治的法案,取得自治的授權?(當然若能通過法案,取得主權是更好!)才能制定基本法或憲法?而逃離中陰國憲法的束缚?我想去掉這個源頭,其他就好辦了!
Constitutional platform for
independence
M,chen大~
嚴格來說台灣問題就是一個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解決了政治問題,法律問題自然就解決了。因為現在階段根本沒有一套法律可以明確的指出或定義台灣的法律地位,對於台灣問題的討論主要還是基於相關法律與外交文件顯示出來的法理在作探討,盡可能的在符合法理情況下還原出事實原貌,因為在國際政治操作下有太多的模糊空間。
台灣這問題主要還是需要分兩部分來看,一個是領土主權地位的問題,另一個就是佔領管理當局的問題。現在討論的TRA就是屬於後項。從日內瓦公約~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到TRA~這一連串的法律文件也都只是在討論管理當局如何透過法律形式予以外交支持強化統治實力的問題。至於前者的領土主權地位確實還是處於未定狀態中,如何解決還是要透過時間與國際的角力作決定,最後以台灣人民授權認可的法律形式作處理。
所以TRA下的台灣管理當局並不等同於UK與蘇格蘭間的法律關係,所以無法類推適用。而現階段討論TRA主要還是在於摸清美國外交政策的底細,以何態度來看待台灣主權地位問題?畢竟他才是實質的最大佔領國當局(台灣當局只是伴隨),他的決定會影響台澎未來走向。法律只是國際政治角力下伴隨的義務。
至於美國為何可以以國內法形式規定關於不屬於本國的事務?那純粹是立法選擇上的考量(國會對行政權的監督與拘束力會較高)。因為TRA只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轉化與強化,是一部拘束行政機關對外關係,用以強化支持台灣管理當局統治實力的法律。以內國法方式來取代條約的功能是為了因應中美建交的外交現實,不是台灣是屬於美國自治領的法源。
JO大的思路清晣令人佩服!我的想法是在政治上,台澎民在英美帝國精英的眼中,仍然戦敗次等民,無緣政治!只能研究西方法律法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以謀福島子民夾縫中的生機罷了!
願上蒼憐憫,各位多士齊努力!
Bravo, Bravo! J OTTO 大大簡單四段,啟蒙俺幾年來的矇叉叉,一目了然。值得俺彎腰囉!
要不然,只覺得用法條來論那些巨人麻將桌上的交易,總覺得有股說不出來的怪怪。沒錯,是政治問題先行於法條。國際霸權麻將桌上先論輸贏後,再來看如何寫清楚借貸或抵押條款。
另外,從山姆角度來看,雖說台灣是自治領,但俺們需分清楚有兩種自治領, "美屬自治領" 與 "美護自治領" 。波多黎各是 "美屬自治領" ,因為沒有領土地位問題。只要有所 "屬",就沒有領土未定。既然台灣還存在領土未定,所以不可能與 "美屬" 有任何掛勾。台澎與山姆之所以有掛勾,僅是基於山姆是SFPT 最大佔領國的角色,有保護未定領土的義務與責任罷了。既然山姆大帝有應盡的義務與角色,當然只能用山姆國內法來規範圈住了。所以說,雖然TRA是設立台灣管理當局的法源,但TRA不可能對台灣領土地位有所主張。所以說,"美屬" 是混淆的概念。
如此非常清楚,既然TRA都不能對台澎領土地位說啥了,更何況所設置的台灣管理當局當然也完全沒有權力決定台澎領土地位的去向啦。
台灣管理當局要叫做啥,都沒有關係,但其設置的法源來自於TRA保護下的授權民選產生。這就是俺一直在喊的,先取得台灣管理當局(台灣政府)執政權,讓台灣不致於繼續受高外的糟蹋,必須徹底蒸發KMT。然而,就算完全蒸發了KMT,台灣管理當局還是沒有權力處理台澎領土地位啦。
簡單說,建邦立國不可當作蒸發KMT的唯一工具,而蒸發KMT也不必然就能建邦立國,僅是先行步驟而已。這點就是傳統獨派概念上本末倒置的最大糾纏。
台澎領土地位問題是需非常長久的國際爭霸賽,打完八圈麻將後再說的事了。到那時,誰是麻將桌上的大贏家,還很難說,但絕對不能排除台澎的潛力啦!
理論上而言,用法律方式去解決台灣問題是釜底抽薪的好辦法。先不論政治問題的層面,就法律面而言,既然台灣地位是屬於未定論,那回歸到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的原則,領土地位還是要歸屬於台灣人民來決定。但因為台灣人民已經選出了自己的政府,也符合了國家成立的要件,台灣是可以被視為一個國家,這是陳隆志教授的理論,法理邏輯上這樣運用沒什問題,但就事實面而言,真的解決了台灣法理的問題?恐怕沒有這麼單純。
回覆刪除最主要的問題就出在台灣管理當局這個點上,由於與台灣政府的交錯混同,即使台灣政府已經過民主授權,但國際條約法律的介入拘束,讓台灣政府現階段同時也具備台灣管理當局的雙重身分。這樣的結果,除非管理當局地位退卻,讓台灣政府成為名符其實的單純台灣政府,才有進一步就"地位未定論"後續法律程序推動的可能。這就也就是為何台灣國家條件具備,卻只能被視為事實上國家的最大原因。
從佔領基礎法源的日內瓦公約,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到美國強化台灣管理機構統治實力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與台灣關係法。這些乍看之下是法律文件的部分,用以定義台灣管理當局,但無一不是美國外交政策折衝下的產物。法理面上,台灣領土地位問題的解決前提上有賴於台灣管理當局問題的解決。但解決台灣管理當局法理問題的前提卻有賴於美國外交政策的決定上。這些是一連串的邏輯思辯,所以才會說台灣問題本身就是一個政治問題,,法律問題只是附隨義務的部分。
看完之後, 有個疑問, 台灣管理當局所謂的憲法內容是否全然有效力?即使台灣管理當局不是國.
回覆刪除有種感覺, 台灣管理當局所引用憲法架構下所建構的法律效力大於引用的憲法, 所以雙重"國籍"可以有罪, 也可無罪, 隨管理當局任意解釋?
誠徵高段打手啦!
刪除所以說,絕對需要把「領土歸屬」與 「管理當局」看成兩件事,觀念才能釐清。台派就是在ROC體制下,被搞得把兩概念混在一起談,才一直繞圈子。
回覆刪除如今該非常清楚,首先必須處理的是讓 「管理當局」回到以TRA為法源,
用「台灣管理當局TGA」取代 「ROC 」,
光這名詞的更正,體制就可以改變了。
此後,要選舉,要制基本法,或怎地,都在TRA之下。不碰觸領土歸屬,把一切與北京的糾纏,完全丟給白宮。若白宮再把球丟回 TGA,那就擱置咩。
繼之,台灣政府最該做的是讓台灣以最快速度建立長期的自我實力,包括:科技發展,產業提昇,文化創建,造成第一流公民社會的文明體制,讓中華騷味儘快消失。如此經過個幾十年,台灣不但有實力,也可以上國際談判桌來論「領土歸屬」的問題了,那時再來彎手把啦!
這過程,免不了土龍方面的夭飽吵是一直不斷的,從陸咩咩的裙領寬鬆政策,到骨肉同胞同宗同族,這一切都已經見過了,但他們還是會繼續反覆使用。無妨,既然住家整個區域是在蟑螂窩的隔壁,就該與鄰居合作共同維持健康衛生的環境吧,這就可以處之泰然了
用「台灣管理當局TGA」取代 「ROC 」,Ajin大提示重點了,如何改?用TGA Organic law 公投來取代車輪憲法?或另組政府頒布基本法,由上國依TRA認可為接替的治理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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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俺說,法條的考量是之後的問題,不是需事先有法條,才能做更改。
目前啥都不必做,只要先喊出來,光這樣,夠了!所有的台派集結在一個共識下,目前階段是要取得台灣管理當局的執政權,以這個作為最大平台。這個動作可以透過一個公民宣言之類,把台派的立場向國際表明,讓山姆刮目相看,重新審定對台派的評估。
若能做到這樣,一來讓山姆不必再每次扯台派候選人的腿,也不會再偷偷支持KMT了,光這樣,就好選許多了。二來,讓選民深深理解,這樣的取向對台灣是最大保障,不會怕又是走台獨路線啥的,這樣票就會主動灌進台派了。三來,既然是爭台灣管理當局的執政權,一旦掌了權,立法院多數,那時名正言順,看要制定基本法或透過啥樣程序,再說了。
所以立場一定要先表明。表明之後受到全民支持,那時才是考慮法條制定的時間啦!
嗯,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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